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以及良莠不齐的执业律师群体,导致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改变了涉案律师的个人职业生涯,同时也会恶化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下面,我来梳理一下律师最容易触犯的五大类罪名。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比如为重庆黑社会头目龚刚模辩护的前律师李庄案,为强奸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南昌律师熊昕案,都因为该罪名而被牵连。对于律师群体来说,这个罪名是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如南昌律师熊昕案(亦称“窃听入罪案”)始末。2018年2月,女孩丽丽报案称遭到强奸,公安机关将韩某忠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于3月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其家人委托熊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之后,熊昕接受韩某忠父亲委托签订协议并于当天下午第一次会见韩某忠,韩某忠称自己是嫖娼,而非强奸,并表示之前认罪是遭受刑讯逼供所致。4月24日下午,熊昕第二次会见韩某忠。然而,此次会见时民警张某庆听到谈话内容,次日,东湖区检察院提审韩某忠,韩对之前有罪供述进行了翻供。5月2日,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可能存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的行为”,将其犯罪线索移送至红谷滩公安分局。红谷滩公安分局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9月对熊昕采取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当年12月,东湖区检察院以熊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30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熊昕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回避等四项要求,未得到法院回应 。5月7日,熊昕案一审开庭,因涉及韩某忠等人的强奸案,法庭拒绝了熊昕的公开审理要求,开庭后熊昕申请回避,法官宣布休庭。8月27日,熊昕案再次一审开庭,法院未支持熊昕一方的回避申请 。直至2020年12月4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熊昕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起诉,撤诉理由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说,熊昕律师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不幸的是诉累长达数年之久,对于任何个体来说都是身心俱疲、经济受损,幸运的是检察机关最终以无罪撤案结果给予了其公平公正,避免了无妄之灾。
二、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一罪名专属于刑事诉讼领域,而虚假诉讼罪专属于民事诉讼领域。
如近期热议的高丙芳案。泰山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粥店公司,粥店公司转包给赵某,赵某又转包给米某及部分转包给陈某,陈某招募75名农民工施工。粥店公司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给赵某,但赵某丧失对米某支付能力,米某在拿到生效判决获得支付款项后,垫付了农民工工资。之后米某与陈某商议,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粥店公司和陈某共同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聘请高丙芳律师代理该案件。2024年,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律师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导致法院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司法公信力。该案历经五次开庭。庭审中,公诉人认为高丙芳授意米某、陈某捏造事实,炮制虚假诉讼。米某、陈某认罪认罚,而高丙芳坚称自己事前不知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存在大量客观证据证实高丙芳无罪,案件不具备宣判条件。2024年12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公开宣判,高丙芳犯虚假诉讼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 。高丙芳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还未生效。
三、贿赂犯罪
律师第三大常见犯罪是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办理案件中,律师为了使自己代理的案件得到法官的关照,向法官行贿;或者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贿赂。
如刘某雄单位行贿案。2009年下半年,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及法人代表刘某雄结识了时任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及其妻子李某 。2010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通过安排和打招呼的方式,促使城投公司、管委会及高科投在未按规定程序的情况下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等,让该所承揽了大量诉讼业务及融资发债等非诉业务,并支付业务费总计616.5万元。为感谢刘某的关照,刘某雄于2013年至2019年13次送给李某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5.5249万元,包括现金97万元、港币2万元、价值16.8万元的黄金500克 。2019年3月,刘某雄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郴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案发后,刘某雄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20万元 。湖南省临武县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同时对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四、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些律师受经济利益驱使,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为获取高额代理费或额外利益,不惜违背职业道德,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编造谎言、隐瞒真相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比如广西段某律师诈骗案。2001年,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军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后进入执行阶段,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05年法院无奈终止执行。2013年,原丽江公司副经理马俊杰向桂林相关部门举报赵军化名“杨志明”逃至新疆后结婚生子并留有遗产。桂联公司找到段某,希望其代理该案件,段某与桂联公司达成口头风险代理协议,约定追回款项30万元归公司所有,其余部分作为律师费。2013年至2014年,段某与律所垫付了五万多元费用开展调查工作,最终成功冻结了杨志明在新疆一家旅游公司的财产,并取得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赵军与杨志明为同一人。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经多次沟通并经桂林市国资委开会研究,桂联公司与古方律所签订了书面的《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6月,法院查封了杨志明在新疆的数套房产,冻结其妻子冯梅英存款五百万余元。同年7月和9月,冯梅英向法院缴纳600余万元执行款。
2022年,段某被留置调查,检方指控其行贿桂联公司案件执行负责人法官刘某20万元,段某坚称只送了3万元礼金。2023年1月,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对段某立案,核心是其是否通过合同骗取桂联公司的债权。2024年8月,恭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段某犯诈骗罪,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犯行贿罪,判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责令退赔5913309元给桂联公司 。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五、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受经济利益驱使,个别律师为了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或额外利益,可能会故意泄露案件信息,以显示自己的“能力”或“关系”,从而吸引更多业务或谋取私利。尤其较为常见的是在网上公开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试图用舆论干预司法,违规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利益。
比如四川谭律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2018年谭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留置。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对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发现谭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故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信息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员等行为。2018年12月,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律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谭律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四川省司法厅给予谭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四川省律师协会给予谭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的另一个名字叫白手套!犯罪分子的姘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