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个消息,某地出现不少人购买商品房存放骨灰盒的事情。事情一经曝光后,一大批法律人立即开展普法宣传,他们从法律的意义上来分析,有的人说: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商品房放骨灰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有的人说:我国关于骨灰盒存放的法律和政策可能还不够完善,导致商品房被用作骨灰房的现象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还有人分析说:商品房能否买来专门安置骨灰盒进行祭奠呢?“骨灰房”是否侵犯了其他邻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此为噱头售楼是否违法?并带着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剖析。看到这种现象,我不禁仰天长叹,凡事都讲“法”,丝毫不讲德,这样的法治在我看来毫无意义。
也许有的人会认为,这是法治不够完善的原因,我并不这么看。在我看来,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更不可能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之所以法律有漏洞,那是因为按照正常的道德观念来看待一些行为的,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如果一些人把道德抛之脑后,不顾伦理道德的情况下,法律就会出现极大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唯法至上永远都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唯法至上更容易导致道德的沦落,也更加淡化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从而使法律变成了一部冷冰冰的机器。
从本文的开头这件事来看,这种行为法律并没有强制的规定,所以并不违法,但是这种现象却违反了公序良俗。我们大家都知道,其实在古代也有类似的现象,那就是把一些祖宗的遗物甚至骨灰放在家中祭奠,就是现在我相信某些地方还有这样的习俗。但是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家人都是正常生活的,当然也有建造专门的房子用放置,而这些房子的选择一般都在自己家相对比较隐秘的地方,更不会给旁人和邻居造成什么影响。对于买商品房放置骨灰盒的做法,很明显是违背了道德要求,不仅会让邻居感到非常的不适,还会给整栋楼乃至整个小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很显然是不合适的。难道我们会因此而修改法律的内容,把这一条加进去么?很显然时间和效果都远远达不到预定的目的。
所以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是社会风气的问题,是人们道德丧失的问题。如果不从这三方面来解决,再完善的法律都会出现无穷的漏洞,这样的事情只能变着花样出现。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找不到厕所,在公交车上撒尿违法么?很显然并不违法,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只会受到道德谴责。那按照这样的规定来看,如果大家都找不到厕所,难道都可以在公交车上撒尿么?难道我们因此而专门制定一条法律:不得在公交车上撒尿么?虽然内容听着很可笑,但是在事实上,我们很多法律人心中的确是这么想的。其实在我看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解决:
一是弘扬传统道德观念,赋予一般群众相应权利。
对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其实人人都有义务进行制止,但是受制于当前法律规定的原因,人人却都不敢制止。那么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将越来越坏,不道德的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引发其他人争相效仿。如果赋予一般群众相应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制止,并勇于制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一旦因制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引发的后续结果,由不道德的人完全承担,这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扭转社会风气。当然,这种制止在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比如一个人在公交车上撒尿,我们可以大声喝止,必要时大家一起把他赶下车。如果此人反抗引发的后果,当然由违反道德的人来承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人违反道德,就一脚把这个人踢成重伤,这就是过度了。只有形成人人弘扬道德,人人关注道德,才能形成人人遵守道德的良好局面,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是扭转社会不良风气,加大公共设施保障建设。
由本文这个事件来看,其实根子上的原因是资本的问题,由于资本的巨大诱惑,所以现在的公墓都变成了商品,价格设置的非常畸形,一般人难以承受。所以在当前一切以利益为标准的观念指导下,买一个面积近100平方的商品房花费25万,有70年的产权;买一个1平方的公墓花费10万,只有30年产权。且中间还要交一些所谓的管理费和卫生费等等,这样一来很多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便选择了放弃公墓而选择商品房。问题很明显,根源出在社会事务上面。其实在我看来,人的生老病死都是自然规律,如果把人的生老病死都当成了生意来做,不花钱难以承担生老病死,这个社会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就现在来看,孩子出生时的大多数费用都已经可以报销了,由国家承担,对于死的事情其实也可以同样这样做。
国家要大力开展免费公共墓地建设,所有的公墓统一标准,不搞三六九等,统一编号按当地人口的死亡时间免费下葬。毕竟很多人辛勤一生,多多少少也为国家做了不少的贡献,到了去世之后,难道这个国家连一个容身之所都不给别人提供么?如果按照当前的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来看,很多人即使死的时候也会分为三六九等,毕竟各自家庭的财力和物力不同,也不利于弘扬积极健康的社会风气。如果国家能够统一建设免费公墓,我想这种现象将会逐渐消失,更会减少大量的社会矛盾,比如土葬与火葬的问题,比如文明祭祀的问题,比如不正攀比之风的问题,比如死者尊严的问题等等。尽管好处如此之多,但是就目前来看,受限于资本的阻力,公墓上的利润大得惊人,估计很难实现。
三是始终坚持道德至上,加大司法审判监督力度。
众所周知,在当前唯法律至上的观念之下,很多司法判决的结果其实已经严重违背了人们的认知,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道德观念。比如我前期所举过的一些例子,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十年,而某老总贪污几千万仅判三年。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他的价值我相信远远比几只鸟的价值要高得多,而这种掏鸟蛋的结果也更要远远低于某老总贪污几千万的影响。但是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之下,这种惊人的结果还是出现了。再比如前期老农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而某企业销售核污染食品仅罚3万的事情;还比如某果农追小偷被索赔70万,杭州小伙跳水救人反被判故意杀人罪的事情。从以上这几件事情,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法律规定及结果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认知,已经完全背离了人们的道德常识,更偏离了法律惩恶扬善的基本目标。
为什么呢?其实很明显就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的制定之初,就已经受到了某些势力的影响;二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已经偏离了道德的要求。所以必须始终坚持道德至上,不断提升监督法律实施的效果,才能进一步弘扬传统道德观念,不断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虽然我对西方的很多东西都持有怀疑态度,但是对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我还是比较认可的。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性,不能违背一个人正常的反应。而就目前来说,我可以毫不客气的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多都停留在形式上,根本都没有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并且也没有赋予人民陪审员相应的权利,让这种制度沦为了一种摆设。所以如果想要进一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弘扬优秀传统道德观念,必须要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坚持道德至上,加大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