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花60万买了两栋房子,签了合同但没有办产权转移,没想到15年后他的房子要拆迁,拆迁款打到原房主的卡上,给了110万后,原房主后悔了,找各种理由不给剩下的拆迁款,男子只能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事情回顾
巫某年轻的时候在外打工赚了一大笔钱,回来后在村里建了4幢小洋房,本以为可以舒舒服服地享受生活了。
可这几年下来,村里很多人都去一线城市买房子了,虽然他家房子的位置也不差,但人嘛总是喜欢往大城市跑。
时间久了,他觉得自己房子太多了,大部分时间都空着的,实在是有点浪费了,就想着如果有人想要买就卖掉。
张某正好想在当地建房子,听说巫某想要卖房子,就顺势打听一下价格,算下来比自己建还划算,而且巫某的房子地理位置的确还不错。
于是巫某把其中两栋以60万卖给了张某,房子顺利卖掉换成了现金,可以说是皆大欢喜,张某省事儿,巫某也开心。
两人在村干部面前签了合同,说好钱款一次付清,房子的所有权转给张某。
张某想着反正签了合同的,便没有去办产权转移,就这么直接住进去了,成了巫某的邻居,这一住就是12年。
2021年,村里的房子要拆迁了,主管部门将拆迁补偿款400万分两次打到了巫某的账上,张某这才想起来要去弄产权,但已经来不及了。
在第一次拆迁款发放后,张某拿着当年的合同找到主管部门,要求分自己的那份。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巫某当场给了张某110万,说剩下的45万等第二次下款了再给。
张某没多想,觉得十几年的邻居了,巫某不至于赖账吧,事实证明张某低估了金钱的力量了。
第二次款到账后,张某迟迟收不到这笔钱,巫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给剩下的钱了,村干部也没法解决。
巫某甚至说:你买这2套房子才花60万,现在已经得了110万,还想怎样?
张某没办法,只好把这位多年的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剩余的45万,他觉得巫某这是见钱眼开,想吞了他的钱。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既然已经签了卖房合同,那这2栋房子就是张某的,后来碰到拆迁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张某。
巫某占着人家的钱不给,就属于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
但是巫某显然是有备而来,他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非集体内成员之间转让。
否则就是违法,签的合同也不算数,如果签的合同不算数,他只要把当初的卖房款60万还给张某,房子就还是自己的,当然拆迁补偿也是自己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庭上,巫某说张某和自己不是一个村的,因此自己卖给他房子的行为违法,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得转让。
巫某还挺好心的,他说张某当初的确是花了60万买了自己的房子,他愿意退还这笔钱。
这算盘打得好,就算退还当年的这60万,拆迁之后补偿款400万,净赚340万。
但巫某没有想到的是,巫某和张某虽然不是一个村,但都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当初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巫某应该返还剩余的拆迁款。
最终,根据张某2栋房子占的比例核算之后的拆迁款是155万,减去之前已经支付的110万,法院判决巫某向张某支付45万。
写在最后
知人知面不知心,在金钱面前,十几年的邻居又算什么呢?
这么一搞,以后这邻居怕是没法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