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起火3位业主被判赔17万余元

辽沈晚报 2025-01-22 07:26:22

本报讯 记者金国建报道 小区单元楼道内存放电动车、自行车的事随处可见,如果楼道内发生火灾那后悔药就没处买啦。丹东住同一单元的3户邻居怎么也没想到,楼道内起火,住6楼的两位老人在火灾中死亡,一审法院判定,火虽然不是由车辆引起,但因其阻碍逃生,3家共同赔偿6楼业主共计17万余元。

2023年12月7日晚,丹东桃铁新村一栋居民楼一楼楼道内发生火灾,住顶层6楼的陶某夫妇穿越火场逃生,但无奈楼道内烟大火急,一人受伤送医四天后死亡,一人在送医途中死亡。火灾给陶家带来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消防部门认定,外来火源引燃楼梯间小型摩托车车尾附近的摩托车覆盖物及其他可燃物引发火灾,并且排除楼道人存放车辆电气线路、电池等故障以及楼道配电设备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警方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火灾事件为刑事案件。

陶先生告诉记者,父亲死亡时55岁、母亲53岁,一天内痛失双亲,正在读小学的女儿同在逃生时受伤,虽然保住了生命,但烧伤严重。由于孩子的治疗尚未结束,陶先生就父母死亡给家庭带来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0万元,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楼道内存放车辆的几户邻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楼道内共存放5车辆,王某的大型摩托车,徐某家的自行车和小型燃油助力摩托车,宫某的电动自行车,还有一辆无主自行车。

法院认为,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火源责任人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目前该人无法确定。楼道内存放车辆违反了公安消防的有关规定,客观上导致了火势的扩大也阻碍了逃生通道,存在过错,与陶某夫妇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对业主占用公共区域存放车辆的行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或向消防部门报告并处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1月15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确定陶某夫妇死亡的赔偿数额合计218万元,判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21.8万元。5辆车车主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和宫某各承担2%,各赔偿4.4万元,徐某承担4%,赔偿8.7万元,对无主自行车保留2%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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