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离制度法律实践研究

戏志才评历史 2023-04-28 10:17:01
引言

中国古代将婚姻看作是“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婚姻的稳定被看作个人修身立命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中国古代把休妻等婚姻破裂之事,看成是一种非常态的严重事件。

甚至可以夸张地说,离婚一事与中国古代的价值观念是相违背。

但唐朝以其独特的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的独特性,将“和离”这一制度写入律法,对中国古代离婚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1 何为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古代法律关于离婚的方式,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的周朝。

在《周礼·媒氏》中载有:“凡娶判妻子者,皆书之。”是早期夫妻离婚需要以文书作证的记载。

秦汉年间,“外黄妇人女甚美,嫁庸奴。……从张耳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

张耳夫人为了嫁给张耳而与原丈夫和离的故事,可以佐证秦汉妇女想离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可视为一直和离的表现。

不过“和离”制度被正式写入法律则是在唐代。

唐代女性的地位有所上升,在观念上也更为包容和进步。在唐代如果男女双方的情感破裂,其实有两种离婚的方式。

其中一种称之为“义绝”或是“七出”;一种称之为“和离”。

二者的区别在于“义绝”或者“七出”,不考虑女子的意愿,以女方存在的“七出”。

即以“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等条例作为依据,可以强制离婚。

实施义绝的主体可能是女子的丈夫,也可能是官府强制离婚。

“和离”与“义绝”不一样。和离是基于男女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双方商议离婚与否。从形式上赋予双方平等的权利,不强迫彼此。

《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谓彼此情不相得,不坐。”

就是指若是男女双方因为情感不睦等原因而想要分离,可以自行商议离婚。这种规定即为“和离”。

02 唐代和离的履行程序及法律实践

在唐代,按照法律的和离程序,首先是夫妻双方想要离婚。

其实这不止是二人的单独决定,还需要征求的双方亲族的同意,所谓“卑幼……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

在封建时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高门大户之间的婚姻往往具有一定政治、经济目的。成亲结婚不止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

在得到双方亲族的同意之后,就要把双方的亲属聚集在一起,在双方的和离书上署名或者画押。这样双方的和离书才具有效力。

古代讲求青年男女成亲之时,要有父母、媒妁之言。和离之时,需要双方长辈在场也是情理之中。

在聚集双方亲属之后,女方手拿答婚书,男方手拿通婚书,以此证明目前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双方准备好离婚书,以解决离婚后的一切问题。

这种和离书的内容一般都是先强调两人不幸感情破裂,然后为了不互相自己心生怨怼,所以和离等等。

和离之后,女子不再冠夫姓,回到本家,二人从此毫无瓜葛。女子“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与前夫服义并绝”。

然后考虑财产问题,一般而言,女子的嫁妆并不属于夫家财产,“凡有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妻现有之衣饰嫁妆,凭中给还女家。”

这在高宗时也有下诏“诏天下嫁女者,所受财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是陪嫁之财虽禁,而貲妆则仍女之私有。”

所以在分配财产时,以夫家的财产为主。

除了财产之外,和离地基本准则是“子留夫家”,两人的孩子必须留在夫家,而不是随女方走。

但是并不是说子女与母亲再无瓜葛,实际上还是要遵守母子情分。

若是母亲去世,子女还是需要为期守丧。同时母亲的一些恩典,子女也可以继承,“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

确定和离之后,虽无明确记载要上报官府,但是根据当时的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推测。应当要上报官方,留存和离信息。

因为古代女子嫁入夫家之后,户籍会从自己父家迁入夫家。女子和离之后便不再是夫家的人,为了更改户籍,肯定要上报官府。

另外,在唐代女子和离之后,并不是永不再嫁。这就需要为离婚的女子提供证明,可以另寻配偶。

官方若是没有给予离婚方面的契约书,女方没办法证明自己的上一段婚姻已经解除。

唐代典型的和离史料,是敦煌出土的“放妻书”。

在面对情感破裂时,夫妻双方都希望不要“似猫鼠相憎,如狼豺一处”,只愿各自“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但是和离制度其实并不是男女自由意志的实践。所谓“男女合意,俩愿离者”,不过只是文字的表层。

和离与“义绝”“七出”相比,只是作为两种方式的补充。

且在大多数的情境下,双方自愿和离的情况较少。

《唐语林》中载:“张不疑进士擢第,宏词登科。当年四府交辟……不疑赴淮南命,到府未几,以协律郎卒。不疑娶崔氏,以不协出之,后娶颜氏。”

记载了张不疑因为自己的事情而选择休妻,最终另娶他人的事情。

尽管文书上的内容是二人情感不和,但实际是为了照顾男方的利益,以和离地方式解决问题。

包括李逢年左迁之后稍有复起态势,就休掉自己妻子等类似的故事,都是唐代和离情况的表现之一。

唐代关于“和离”的记载多有男方抛弃妻子、不要妻子、驱逐妻子等话语。

除此之外,由于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和离之后,无论哪一方之后犯罪,都不会受到牵连。

因此,在唐代“和离”有时成了逃脱惩罚的工具。唐朝多有存在假借“和离”之名,而逃避法律责任的事情。

天宝年间太子为自保而与妻子韦氏和离,实际就是太子逃避政治斗争的结局。因为法律规定的和离原因,太过模糊和不具体,因此可操作的空间太大。

不过即使是和离在很多情况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但是女子而言是相对较好的出路,因为唐代的法律对被休掉的妇女十分苛刻。

《唐律疏议》中载:“妇女为人妻妾,如果擅自请去离开,因故改嫁的,更要加二等处罚。”

真实的情况是妇女能提出和离的情况很少很少。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女子才有和离的权利。

比如自己的丈夫已经死去、丈夫犯罪、丈夫生病等,当然也有女子自己不愿意而和离的情形,比如女子自己确实不满意自己的丈夫。

和离有时也是夫家父母用来对付儿媳的手段,著名的唐婉和陆游的故事就是其中代表,二人未必感情不好,但是由于夫家母亲不同意,只能被迫分离。

有文献记载因为婆媳矛盾,而和离的情况不在少数。

有文献记载,曾有一丈夫说“新妇乃索和离书,废我别嫁,可会夫婿。”实际是因为自己夫人与母亲吵得不可开交,所以才同意和离。

这些不过是和离制度在唐朝的一些运用,更加全面地记载囿于文献缺乏,已无从得知。后人只是管中窥豹,对其进行部分探析。

03 和离制度法律实践的意义

在唐代,虽然儒释道三家的观念交织,但是儒家的观念仍旧具有较大的影响。女子出嫁从夫的观念还是占主流的观点。

社会对女子的道德要求很高,女子行为若是不符合当时的价值观,会遭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官方的惩罚。

因此,尽管和离实际上更多的是以男子的意愿为主,但是对女性来说确实也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对以后的实践而言,唐代以法律明文规定和离的内容,为部分女性争取婚姻状况留了一线希望。

因为古代对夫妻间的离婚事宜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对女性要求一直十分苛刻,明代朝廷甚至规定,如果妻子私自逃离丈夫,要受杖刑一百。

出嫁以后,必须唯丈夫侍从,如果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改嫁的,要被处以绞刑。

有时,甚至是男方三年不归,或者长时间不归,作为妻子如果不向官方负责,也会受刑。也不能因为对方离开而有选择权,只能限制在夫家。

因此,和离的部分保留,即使有很多的选择权掌握在男性手中,女子和离的结局与犯七出、义绝等要好些许。

结语

和离制度在中国古代,算是女子为数不多的保障女子权利的规定。

唐代将和离制度写入法律,无可否认对古代的离婚方式是一种进步。

在确立和实践和离制度的过程,尽管多与和离本身的目的背离,但是确实也部分的考虑了女性的意愿。

在女子深受重重枷锁的年代,无疑是考虑了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

参考文献

《周礼》

《唐律疏议》

《大明律》

《汉书》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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