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法律不能随心所欲。
法律是科学,也是一种艺术,所以它也要遵循物质世界时间一维性的规律,过去现在为未来,处理案件也是如此,犯罪行为人也要经历同一过程。刑法只能从现在或者未来评判过去,所以必须考虑时效。
历史上许多法学家对追诉时效进行了论证。比如改善推测论,已经犯过罪的人,经过长时间的没有再犯罪,视为弃恶从善;比如准受刑说,犯罪人犯罪后,长时间逃避与恐惧的痛苦,与执行刑罚无异,视为已经接受了惩罚;比如尊重事实状态说,由于社会秩序的恢复,行为人产生了与一般人相同的社会关系,对由此形成的事实状态予以尊重,类似于民法诉讼时效的精神。
还有林林总总的观点,例如证据湮灭说;张明楷教授的联系刑罚正当化的综合理论。透过上述理论看到实质,其实还是人类考虑的关键问题,成本。如果一件事情的成本过高,人们就不愿意去做,也没有实际利益支撑去做。
比如电灯的发明普及,爱迪生之前已经有工程师发明的电灯泡,但是没有发电和电路系统,单独电灯使用成本太高了,很难推广。后来将专利权卖给爱迪生,最终爱迪生创造电力系统,让路灯普遍采用灯泡,普及后,人类才能生活在光明的世界。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行刑时效(对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有权执行,超过此期限,执行机关不能执行法院判处刑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本身犯罪的罚金刑并没有详细规定在追诉时效,但属于适用第一项规定,超过五年就不应该追究单位责任了。
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制度,期望在法律价值上更加平衡。
比如云南马某伟故意伤害案。
1990年3月11日,正逢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的一个赶集日,集市上人山人海,家住砚山县稼依镇高寨村的杨某清起了个大早来到集市卖鱼。中午11时左右,马某伟和另外两名男子来到杨某清的摊位买鱼,问价后,马某伟觉得价格太高,便将拿在手中的鱼狠狠砸到盆里,马、杨二人开始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马某伟打了杨某清一巴掌,他的同伴抱住杨某清的腰,马某伟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杨某清的腹部。眼见可能酿成大祸,三人急忙逃走。杨某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990年3月27日,砚山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但直到2021年8月,马某伟才被抓获归案。砚山县检察院认为,虽然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但是依然应当对其予以追诉,于是将该案层报至最高检审查。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虽已过追诉时效,但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马某伟归案后不认罪、悔罪,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仍然存在,对其有依法追诉的必要。2023年5月25日,最高检决定对马某伟予以核准追诉。
同年12月14日,马某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