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9万多存款遭法院划走又退回牵出10年前一桩旧案

红星深度 2019-08-21 16:50:48

2017年5月,家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的康作民突然接到金乡县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他拒不执行法院10年前的判决,长期欠款不还,法院将他银行卡中的9.5万元存款划走了。

康作民一听就懵了,他从来不知道自己在10年前有过这样一场官司。

急忙赶到法院后,他才得知:2003年,同县人宁得向李涵借钱后未按期偿还,被告上法庭;李涵出示的欠条中,康作民成了担保人,并签下了名字,也因此成为了被告,并最终被判决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法院据此欠条,认定康作民系担保人

了解事情原委后,康作民向法院表示,他未做过担保,原审开庭时法院未通知他开庭,欠条中他的签名系他人伪造,并非其本人书写,并提出再审请求。

2018年9月,金乡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民事判决:

经司法鉴定,欠条上“康作民”署名非本人书写,“原审判决认定康作民为涉案借款担保人并判令康作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近日,康作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再审判决前,法院退回了被划走的9.5万元。但他对此并不满意,“他人伪造我签名,法院办错案子,导致我莫名其妙成了‘老赖’,为此我四处奔波。但并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因此,他通过媒体,提出追责和补偿要求。

9.5万元被法院执行

发现自己10年前成了“老赖”

事情起于金乡县人民法院的一通电话。

康作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7年5月4日,他接到一通电话,一名自称“金乡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男子称,因为康作民拒不执行该法院10年前的判决,长期欠款不还,他银行卡中的9.5万元存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

听完电话,康作民感觉莫名其妙,生于1959年的他,是金乡县商业大楼的退休职工。他说,自己一辈子也没有打过这种官司,怎么突然就跟法院扯上了关系?

他赶紧到法院、银行去查询。银行打印的账单流水显示,2017年4月25日,他卡中的9.5万元因“没收上缴”被划走;法院工作人员向他出示了一份10年前的判决书。

2007年法院作出的判决

这份《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03年12月23日,被告宁得从原告李涵处借款3.54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据称“今欠李涵现金35400元,月息2分,到2005年12月23日还清。借款人宁得,担保人:任中、康作民。”

2007年10月15日,李涵起诉至金乡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得、任中、康作民偿还所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的判决书中称,“原告举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宁得、任中、康作民未出庭应诉,也未发表质证意见,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判决:

被告宁得向李涵偿还欠款35400元及利息33120元;被告任中、康作民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康作民陷入了更大的纳闷之中:他虽然和原告李涵、被告宁得以及另外一名担保人任中都认识,却并没有当过所谓的“担保人”,更没有在所谓的“欠条”上签过字或留下指纹;他既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10年来,法院也从来没有找他催讨过欠款。

法院缺席审判、签名系伪造

再审后法院改判

康作民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随后到金乡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查看了存档的案卷,找到了法院据以判决的“欠条”,发现其中担保人“康作民”的签名并非他的字迹。

更令他感到气愤的是,两份分别送达开庭传票和送判决书的金乡县人民法院《送达回执》,上面都有“康作民”的签名,可这两份签名同样并非康作民本人签署。

2007年法院向康作民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文书有“康作民”署名,但康表示其未收到相关文书。

2017年5月10日,康作民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我从来没有接到过法院的通知,法院就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且几个签名根本都不是我写的,”康作民说,“我不知道这个欠条是怎么形成的,也不知道借款是怎么发生的,更不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判下来的。”

红星新闻获取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康作民的请求事项包括: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此前判决的康作民负连带清偿责任,退回康作民的9.5万元及利息;

2、为康作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伤害费及其他费用;

3、追究枉法、伪造签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同年11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审时李涵提交法庭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23日”的《欠条》原件落款“担保人”处“康作民”署名字迹,不是康作民书写。

对于康作民的质疑,金乡县人民法院称,该案原审过程中,该院依法向欠款人宁得、担保人任中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因未找到康作民,且任中表示其与康作民是合伙关系,“保证能找到并送达康作民,因而应当送达给康作民的开庭传票等手续被任中代收。”

2018年再审时,法院承认2007年本应由康作民签收的法律文书,由他人“代收”。

法院称,2007年12月12日该案原审开庭时,宁得、任中、康作民3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宁得向原告李涵偿还欠款35400元及利息,由被告任中、康作民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下发后,本院依法向宁得、任中进行了送达,但康作民的判决书仍由任中代收,后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

2018年9月3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康作民为涉案借款担保人并判令康作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担保人任中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作民不再承担责任。

法院改判,康作民不再负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诉讼请求未获回应

当事人称对判决不满意

康作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7年12月28日,再审判决前,他发现一笔转账9.5万元,“悄悄”到了他的银行账户中。他到法院去询问,得知这笔转账,正是此前被法院执行的9.5万元。

2018年9月,金乡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康作民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康作民对此判决并不满意。因为对于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并未作出回应。

康作民表示,别人伪造他的签名,法院办错案子,导致他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成了“老赖”,为次他四处奔破,更遭受周围不少人的误解,“甚至很多亲友都怀疑我真的给人做担保了,责怪我‘交友不慎’。”因此,他要求追究伪造签名当事人及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但至今为止,法院连个道歉都没有。”

“当年审理案子的时候,法院没有任何人通知我,缺席审判;划走我的钱,也是悄悄地退回来,连句正式的通知都没有。说句不好听的话,9.5万元被划走了8个月,退回来的时候,损失的那部分利息,怎么算?”康作民说。

针对康作民要求追责的诉求,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金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邵继军的电话试图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能与邵继军取得有效联系。法院值班电话也未接通。

(文中宁得、李涵、任中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王剑强

编辑 张超

10 阅读:4782
评论列表
  • 2019-08-21 20:36

    严查涉案人员违规操作!!!8个月的利息应该每日万五计算!

  • 2019-08-21 20:19

    过家家呢!!!

  • 2019-08-21 21:07

    打官司的费用`利息`误工费都应该加进去要赔偿!

  • 2019-08-21 20:51

    有意思的来了

  • summer 10
    2019-08-21 21:19

    有好戏看了

  • 2019-08-21 21:17

    自导自演[点赞]

  • 2019-08-21 20:38

    借用一段时间而已

  • 2019-08-21 22:26

    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缺席审判[得瑟][得瑟][得瑟]

  • 2019-08-21 22:17

    还想陪损失?如果证明不了担保不是你签的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