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给邯郸案的建议靠谱么?

老梁不郁闷 2024-03-20 23:27:15

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日前对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提出建议,让法官判决凶手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期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百分比收入作为赔偿,这个说法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在我看来完全不具备可行性,正好我之前也提出了开放精神损害赔偿的设想,这里不妨比较一下给大家做个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李玫瑾老师以前在锵锵三人行做嘉宾的时候我还挺喜欢看的,我印象里她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主观认为她应该是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但是这次她这个建议感觉好像没有什么专业性。

她的建议就是:以法令判决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期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百分比收入作为对被害家庭、被害父母养老的赔偿。

这个恕我直言似乎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结果似乎她遭到了一些批评,昨天她又再次发声,说初衷想推动少年司法的完善,后边又说了一下她这个方案,这次说得更详细一些:由法庭裁决,如同税收比例一样,针对不同的案件的当时家庭情况进行裁决,不是一次性赔偿,而已按其家庭每笔收入的百分比进行赔偿,年限是不低于刑期底线的年限。

那么我之前在微博简单说了几句,就是我觉得她这个设想是无稽之谈,结果有的网友跟我说她是要着眼未来立新法,我觉得这也挺逗的,那我斗胆详细说一下。

首先从她提出的这个法律手段的性质看,通常法律上剥夺财产权包括没收、赔偿、罚款、罚金这几种,这里没收不说了。赔偿是民法概念,罚款是行政执法手段,罚金是刑事处罚。

这里罚款罚金虽然法律性质不一样,但是都是把剥夺的财产收归财政或国有,不是给付到相关人员的,所以显然不是这个情况。

而民事赔偿通常要与实际发生的金额损失相关联,比如我打碎你的杯子,那么我的赔偿金额来自你损失的额度,哪怕说是惩罚性赔偿,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也是在实际发生金额的基础上三倍,而不是基于侵权者的收入来计算赔偿,进而形成一个民事上的债的关系。

当然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似乎比较难以计算实际损失,但注意这里也是针对损失进行的赔偿,而不是针对侵权人收入,通常这个可以由法官在一定范围内酌定。

但她提出的这个赔偿又是基于凶手父母的收入的,这个更像是行政执法的措施,她提到的收税就是行政执法的一种,也就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者违法所得来进行处罚的情况,但她又是要给受害者父母的。

简单说这是一个三不像,杂糅了不同法律性质的强制措施,从法理上就是说不通的,这究竟是哪个部类里的?要怎么立法呢?

其次从这个法律效力的来源看,她这次说了有法官裁定,那么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具备创制法律的权力,所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作出裁定是不可能的,暂时我没有看到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要新立法,正如我前边说的,在法理上我认为是说不通的。

第三也就是具体落实层面,我们抛开法理上的讨论,就假设机械降神有这么一个法律支持法官如此判决,当然这个案子就用不上了,因为法不溯及既往。

按她描述的这种情况,其实有点类似民事赔偿在执行过程中订立还款计划的形式,但是由于完全不知道整体数额,实际上没有办法具体确认每个周期的数额。

注意我们通常收取税收是以行政执法,但是你这个既然是赔偿,那只能是你自己主张,在对方拒绝履行的时候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请问你怎么知道申请履行的金额的?你要先知道对方收入的情况才能计算这个金额,而这个案子里很可能涉及六个人,三个家庭的父母嘛,请问你打算如何确定这六个人的每笔收入的?

税务执法部门可以去调查,你没有这个权力,你又不知道具体金额,人家说我没有收入,或者就是拒绝提供具体数字,请问你如何申请执行?民事赔偿谁主张谁举证啊。不知道具体数额,法院如何执行?

甚至有一种极端情况,这人跑了怎么办?法律不能限制迁徙的自由

当然我们可以再退一万步,就是假设这六个人都不会拒绝公开自己的收入,也不会逃避赔偿责任,并且积极支付了赔偿,这笔钱也没多少,我觉得很难帮助或者抚慰家属。

以邯郸当地人平均工资计算,大家如果对统计局的一贯行事风格有了解,应该知道这个跟实际收入谁多谁少,这个数值在2023年是6.4万,假设未来十年邯郸人的收入可以翻一倍,也就是12.8万,平均计算每年的收入大概不到十万,咱们就按十万算,这对于邯郸不低吧?

假设这个赔偿的比例是5%,一年也就是5000元,十年五万,六个人30万,注意这是摊平到十年周期内的,而且这还是按照凶手三人父母双全算,如果是一个未成年人杀了另一个未成年人,就算这个凶手也父母双全,可能十年也就最多拿到10万了,大家觉得是多杀一可能性大还是一对一可能性大?那这笔钱摊到十年是多是少?

那么这里我就斗胆拿出我之前提的方案——放开精神损害赔偿,来跟李老师的方案比较一下。

我在第一次聊这个案子的视频里就提到了,由于刑事案件通常不赔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导致赔偿只有丧葬费等实际损失,并不能形成财产性的收入盈余。但是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放开的,那么我据此认为要求放开杀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很合理吧?

那我这个方案相比起李老师这个方案有几大优点:

第一是没有法律障碍,不需要立法。

实际上目前关于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并不是刑法的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一般不予受理”但是没说什么是一般,所以性侵未成年人才能放开,因为只要司法机关认定这是不一般的,那不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法官现在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合法的,只要整个司法系统支持,完全不需要走立法程序,时间成本低得多,最关键是这个案子也能用上。

第二个好处是一次性确定金额,注意侵犯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标准的,也就是死亡赔偿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赔偿的总额,如果考虑对方支付能力有限,刚才也说了可以制定还款计划,裁定或者约定每个周期的还款金额,这样如果对方拖延还款,法院可以对明确的金额进行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拍卖非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三个好处是赔偿额度更高,刚才说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固定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邯郸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万,也就是赔偿额为66万,而且是当下的66万,拖延还款可以收到利息。

这笔钱三个凶手是赔这么多,一个凶手也是赔这么多,跟是否父母双全没有关系,也不需要去知道每一笔收入的情况。

这也是为什么我第一期视频就建议放开精神损害赔偿。

那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我这个方案和李玫瑾老师的方案,是选在这个案子就能用的、一次确定金额的、法律性质明确的、数额达到66万的方案,还是选这个案子用不了的、不确定金额的、能否立法不确定的、数额可能最高30万的方案呢?

在此我也是厚颜无耻地给自己这个方案拉个票,希望大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方案,帮助我再次呼吁放开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至少放开对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这部分,不妨就从这个案子开始。

同时也是对李老师表达敬意,希望将来如果圆桌派能看到您。

以上就是我对邯郸初中生案民事赔偿建议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如果您觉得我说的还有一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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