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米兰达规则的制定与发展
1963年,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名叫埃内斯托.米兰达的青年,被指控绑架与强奸罪。在警方对米兰达的审讯过程中,其签署了一份关于强奸指控的认罪书。
案件进入审判后,米兰达的辩护律师对于检方提交的认罪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一认罪文件侵犯了米兰达的宪法权利。法庭认为宪法中的沉默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羁押的嫌疑人,驳回了律师的意见。后案件上诉至州最高法院,有罪判决仍予以维持。直到最后最高法院受理米兰达的上诉。
经过审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米兰达签署的认罪书无效。最高法院认为需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宪法第五条规定的沉默权,警方有义务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若当事人未被告知相关权利,则其供词,不论书面或口头均无效力。
二、 米兰达规则的法理基础
米兰达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并非一帆风顺。判决结果也是经过了激烈辩论,最终以五票对四票一票之差产生。多数意见认为警方对嫌疑人的羁押讯问具有强制性,会对嫌疑人产生压迫。这种环境下,如果不对警方权力进行约束,强调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告知其沉默权利及获得律师帮助权利,则嫌疑人的权利事实上无法获得保障。
类似于米兰达被羁押审讯的情况,除非嫌疑人主动放弃法律对其的保障外,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警方在审讯时,必须告知嫌疑人,他有权保持沉默,他的供词可能会被作为法庭上指控其有罪的不利证据。他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权利保障,如果他没有钱聘请律师,政府将指派一位律师为其辩护。
自此,美国最高法院完成对米兰达规则的结构设计。美国各地司法机关均依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在羁押讯问嫌疑人时进行权利告知。若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其所取得的任何供述,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 米兰达规则是一柄双刃剑,保护了嫌疑人,但对刑事侦查造成较大障碍。
米兰达规则无疑对嫌疑人的保障是重视的,也让整个调查程序更加有利于嫌疑人。然而,其也对刑事调查形成了制度上的障碍,可以说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具备一定消极作用。
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在讨论米兰达规则时,少数派意见就认为“每个人都知道,口供对于破案的重要性。可以预计,米兰达规则的适用,将让难以计数的案件办理时,犯罪者无须付出代价,重新返回社会。这种制度之下,法律并无尊严,社会并无尊严!”
四、 米兰达规则让辩护更加有力
米兰达规则的设计并非通过一个案件来完成。事实上,在之后的多个案例中,最高法院不断对米兰达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完善规则设计。米兰达规则对美国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让辩护方力量更加强大。很多恶性案件中,嫌疑人并未受到追究,米兰达规则也因此受到了广泛的批评。
这一争议甚至影响到美国政府。人们指责米兰达规则束缚了警方打击犯罪的努力,法律不再是保护守法者,而是单方面保护那些违背法律的人。
尽管米兰达规则在后期也在适用上进行了一定的弱化。但这个规则最后还是坚持了下来。并已经植根于美国司法体制。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权利,提供律师服务保障其权利,都是首先要关注的事情。因为如果你忽视这一点,你所进行的任何办案努力都将是无效的。
执法者比嫌疑人更重视其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这不是执法者本身的需要,而是其为追求履行自己职责,必须完成的法律义务!
五、 米兰达规则在中国法律上的体现
米兰达规则虽然具备一定积极意义,但对于刑事司法本身也具备一定破坏作用。其只问程序,不问性质,不区分合法非法一律保障的方式,并不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因此,在我国对米兰达规则进行了一定的借鉴,形成符合中国司法环境的规则体系。
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司法程序运转的基本要求和目标追求!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不是强迫自证其罪。
在法律程序中,对律师参与刑事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面临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指控时,均有权要求律师提供权利保障。若自己没有条件聘请律师,政府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权利保障。可以说,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权利保障,更为合理、科学。
六、 法律程序的温度,需要通过权利保障来实现,不能忽视程序中出现的各种小问题,否则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中国司法史上,确实也出现过忽视权利保障,导致错案的案例。2024 年4月,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宣告李四强无罪,这就是远近闻名的“广东精神病人抢劫案”!
2007年因在李四强身上发现通缉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刘西文身份认定参与团伙抢劫,抢劫罪成。李四强智力低于常人,未能及时表明身份,从而导致案件判决出现错误。
服刑期间,监狱方面发现刘西文实际为李四强。这本来是纠正错误的机会,因为被告人身份出现错误,就有错判可能。办案机关应当对李四强与刘西文的关系,李四强本人在案发时情况、刘西文在案发时的情况全面掌握后,重新确定案件结论。
然而法院调查后,只是裁定李四强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抢劫,李四强仍在监狱服刑,错误没有得到纠正。2016年李四强服刑完毕后回乡,其家属乡亲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经多人证明李四强在案发时不在案发地广东汕头,而是在老家安徽,根本不具备犯案可能。
2023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24年4月9日,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在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建议无罪判决。
李四强案其实事实并不复杂,他根本就不具备作案可能。侦查机关在办案时存在重大失误。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在已经知道李四强真实身份后,办案机关仍然没有纠正错误,而是将错就错,仍然判李四强服刑。
如果在案件程序中,能够有律师介入,为李四强提供程序保障;如果在案件程序中能够尊重李四强权利,能够在案件调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更负责任一些,相信错案就不会发生。刑事案件不是小事,关系到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予以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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