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离婚率持续上升
记者12月20日从合肥市民政局了解到,从2011年至2014年,合肥市结婚数呈上升趋势,但2014年至2019年出现下降。其中2011年为90174对,2012年为92957对,2013年为95467对,2014年为96926对。
然而最近5年,虽然合肥市城市不断扩张,人口迅猛增加,但是从2014年至2019年,合肥结婚人数持续下降,其中2015年为88531对,2016年为85315对,2017年为78924对,2018年为75024对,2019年为67331对。
就离婚数来看,2011年~2018年合肥离婚数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2011年有13500对夫妻离婚,2012年离婚数为16189对,2018年为33014对。但是2019年又略有下降,离婚数为31450对,减少了1564对,不过仍是2011年离婚数的两倍以上。
2021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正式施行
《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并对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一系列调整
届时
婚姻登记将有哪些变化呢?
与冷静期相关的日期该如何计算?
......
针对这些问题
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一、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两个热点问题
1. 离婚程序有哪些变化?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将由“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修改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冷静期是其中最大的变化。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为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相关各方适度开展一些离婚劝导工作。”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合肥各地婚姻登记单位开展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让一些冲动型的离婚申请当事人重归于好,仍然选择离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心理调适等方面则更加理性。
2. “两个”日期如何计算?
——“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
离婚冷静期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申领离婚证,涉及的“两个”日期如何计算呢?
工作人员介绍,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即1月1日提交申请,1月2日至1月31日为冷静期,如1月3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前往登记处行使撤销权。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办理期计算方式如下:自前一个30日结束后次日,方可办理离婚登记。如冷静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则从第二个工作日起,30天内均可办理离婚登记。如第30天为周末或节假日,同样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办理离婚登记。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五点注意1. 申请阶段是否需要提交离婚协议?
——可以不携带
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且共同签署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不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2. 当事人在甲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可否到乙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不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离婚登记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如果当事人在正式申领离婚证的期限内,因多种原因一次性没有办理成功的,可否再次来办理?
——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因争执、证件材料缺少等原因,一次没有办理成功,可以在冷静期届满30天内再次来办理。但如果超过办理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只能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4. 当事人可否上午进行离婚登记申请,下午来撤回?
——不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民法典》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所以,当事人最早只能第二天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5. 当事人在期间最后一日的下班后要求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
——不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民法典》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三、婚姻登记还有哪些变化?《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婚姻法等将同时废止。除了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方面还将有一系列变化。
1、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更改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审核:马翔宇 陈兆龙编辑: 张雪子 校对: 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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