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担召回支出

红星深度 2019-08-22 16:00:41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咋办?生产者、销售者或需要负担缺陷产品召回必要的支出费用。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责任。

关于缺陷产品责任问题,在此前审议中,有的专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消费者负担。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因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三审稿要求,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如果是运输者等第三人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责任如何承担呢?草案三审稿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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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19-08-24 08:46

    想法不错,希望国家再加一条强制执行的相关辅助性法律,不然走到最后十有八九就又变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