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问的内容的来判断,提问者估计是一位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中人。退休中人这个概念其实不只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存在,其实在企业退休人员中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企业退休中人的过渡期只有五年左右。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刚实施的前几年,为了确保企业职工新老退休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当时的养老金也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在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中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部分,各地也是采取按照过渡期的比例计发的。到现在为止,多数地方不再有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基本上都是按照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
直到现在为止,广东省企业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也还处于过渡阶段,按照广东省的规定,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除了广东以外,江苏在2023年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进行了调整。按照江苏省的规定,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从广东、江苏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过渡期养老金计算,设置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提高发放比例,这不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创,其实这个过程,在很多企业退休人员也是经历过的。之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要设置一个十年的过渡期,是总结企业职工过渡期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只是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期更长。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十年过渡期,也是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确保退休中人的养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实现保低限高的目标而制定的。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对养老金的计算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办法。对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计算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这就是“保低”;对于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但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是按照十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的,这就是“限高”。
这种保低和限高,主要按照改革前的养老金水平和改革后的养老金水平来设定的,由于是以改革前的养老金作为基数,所以制度设计初期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按照制度设计规定,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的部分,第一年的退休的人,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发放10%,第二年也就是2016年退休的人发放20%,以此类推,2018年的退休的人,发放比例为40%。
作为一种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由于是采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退休人员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为老办法计算的结果,加上新办法计算的结果乘以当年的计发比例,就是本人退休时首次领取的养老金。
比如2018年的退休的人员,假如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4000元,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6000元,新办法比老办法高了2000元,这个高出的2000元,按照2018年退休的计发比例是40%,就是800元。
2018年的退休的养老金就是老办法计算的4000元加上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2000元乘以40%,等于4800元,这个4800元就是退休时首次核定的养老金。这个养老金不但包含了基本养老金,也包含了职业年金在内。
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部分,是按照退休当年的计发比例来确定的,并不是每一年都要增加10%。比如2018年的退休的计发比例是40%,并不是每一年都要增加10%,到2014年9月30日还要按照100%计发。
也不是退休时只发了40%,余下的60%还要补发,这是不会再补发余下的60%的。按照退休当年的比例计发,这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的一种计算办法。
综上所述,在2018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当年新办法超过老办法的部分,计发比例为40%,新办法计发比例加上老办法的计发养老金,就是本人退休时首次领取的养老金。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计算的60%不再属于自己的养老金,也不会再补发。这个计发比例只是养老金计算的一种办法,这种计算办法就是按照退休当年的比例计算的,不存在以后还要补发的问题。
新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应该相当。如果不相当就不合理,不公平。老办法高对后面的人不公平不合理,新办法高对先前的人不公平不合理。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
决定,下个月停交!!
改革前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以前按照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按工龄打折。改革后以前的企业工龄不再视同,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