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2024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注:货运领域已经是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全面推广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进项税是否一定可以抵扣?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取得电子客票不得抵扣的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下列情形的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不得抵扣。
(一)取得非本单位员工报销的铁路电子客票。该情形下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一般应计入招待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取得本单位员工报销的铁路电子客票,但所发生的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如纳税人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
2、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所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如选择简易计税的清包工项目,选择免税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员工购买客运服务而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
二、取得铁路电子客票正常抵扣的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正常抵扣的,其进项税(票面额*9%/1.09),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但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实务中,铁路公司针对铁路电子客票开具红字的情形比较罕见。按照8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只有在行程结束后才能取得铁路电子客票。一般情况下,行程顺利结束,铁路公司也不可能开具红字发票。除非行程中途出现类似自然灾害等事故,导致行程中断。但纳税人在行程中断后马上取得全额铁路电子发票,铁路公司后续退款时,才会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