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贴: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建国初被删除的几个省

千篇历史藏 2024-07-31 21:06:31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508)】1954年,毛泽东61岁。

1954年4月25日晚上,毛泽东听取杨尚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后交接方案的汇报。

4月26日下午,在中南海颐年堂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讨论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的有关具体问题。

4月27日下午,在中南海菊香书屋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刘少奇、陈云出席,彭德怀、邓小平列席。随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和增设一些中央工作机构。会议决定:

一、任命邓小平为中央秘书长,谭震林、马明方、宋任穷、刘澜涛、林枫、李雪峰、杨尚昆、胡乔木为中央副秘书长。

二、任命邓小平兼任中央组织部部长,增加马明方、宋任穷为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三、撤销饶漱石现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职务。

6月19日下午五时,出席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听取刘少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说明,讨论并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和《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china.findlaw.cn 1954-06-1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4-06-19

施行日期:1954-06-19

时效性:已失效

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对于贯彻中央政策,实施人民民主建政工作,进行各种社会改革运动,恢复国民经济,以及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中,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都胜利地完成了它的任务。

二、现在,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时期。国家计划经济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为了中央直接领导省市以便于更能切实地了解下面的情况,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为了节约干部加强中央和供给厂矿企业的需要,并适当地加强省、市的领导,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和适时的。

三、鉴于目前各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为中央担负了许多具体的工作,而中央各部门对于各省市的情形又不很熟悉的实际情况,为了在撤销大区一级机构的过程中,不致发生领导中断的混乱状态,中央、大区和省市三级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必须做得非常稳当。在步骤上,可以不必采取六个大区机构一次撤销的办法,而采取一个一个地撤销的办法。对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可视不同性质,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逐个地加以撤销。至于各个大区一级机构撤消的时间和先后,各个部门撤销的次序和步骤,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加以安排和规定。

四、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为了便利于中央对于省、市的领导,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合并一些省市,减少一些中央直接领导的行政单位,是很必要的。为此决定:

1.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改为辽宁省。

2.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

3.宁夏省建制撤销,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

4.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十一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五市并入辽宁省的建制;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的建制;长春市并入吉林省的建制;武汉市并入湖北省的建制;广州市并入广东省的建制;西安市并入陕西省的建制;重庆市并入四川省的建制。

以上省市的合并时间和合并工作,亦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加以安排和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

五(六)大行政区的设置

新中国成立前期,为了尽快恢复地方秩序,打击地方割据势力,中央决定将全国分为若干行政区域,代表中央,驭繁于简,跨越数省,集中力量,统一管辖。

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适用此组织通则)》,确立了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划以上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的地位,并且规定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此时设立五大行政区,即东北、华中、中南、西北、西南。

1952年11月,中央政府增设华北大区。“各大行政区最初设立军政委员会作为过渡性机构,不经各地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由中央政府任命。”

军事行动结束,大行政区制度完成了其从分裂到统一的使命。随着各地土地改革彻底落实,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的组建,大行政区制度组织领导方式已经不适应当时的政治形势。

为了保持国家稳定和政策的延续性,国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将大行政区的领导机构统一改为行政委员会,并撤销其最高级行政区划的地位,仅作为中央派驻各大区的派出机构。

1954年6月,中央政府正式撤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行政区制度结束。

我国行政区划的变迁

1949年,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0年的中国地图: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6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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