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农商银行违法违规事实似乎从未间断过。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7号)显示,中牟农商行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对本行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授信余额超比例;以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购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四宗违法违规事实。
郑银罚字〔2020〕14号)处罚通告显示,中牟农商银行存在的违法行为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对金融产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此外,那父财经的调查发现,中牟农商行不仅存在拉拢职业放贷人作为股东的事实,而且股东还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嫌疑等事实。那么,除此之外,中牟农商行还暗藏了哪些不为人知的交易呢?
01
为何要吸纳非法集资犯罪者为股东?
2016年5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1民终5251号显示,上诉人李彦荣因与被上诉人韩文召、中牟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穆瑞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发现李彦荣与韩文召、中牟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等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据此驳回李彦荣的起诉并无不当。故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爱企查,中牟农商银行成立于2007年2月5日,股东人数登记104人,公示102人,排位第13名股东为李彦荣。2019年12月31日,李彦荣认缴资金774.6万元,占股1.26863%。而在2019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职业放贷人名单中,李彦荣排名第14位。
由此看出,郑州市中院在2016年5月就终审裁定李彦荣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郑州市中院在2019年4月公布李彦荣为“职业放贷人”。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在郑州市中牟县两级法院的定性下,中牟农商银行竟然赤裸裸地将李彦荣吸纳为第13大股东。
那么,吸纳“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职业放贷人”李彦荣为股东,中牟农商银行这样做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而作为中牟农商银行的股东是不是不需要任何“门槛”?
爱企查显示,2013年5月29日—2020年12月15日的7年余时间,中牟农商行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为丁继红。也就是说,“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职业放贷人”李彦荣是在丁继红执掌中牟农商行期间成为该行股东的。
那么,李彦荣与丁继红是什么关系?李彦荣是替人持股还是与中牟农商行之间存在相关的利益输送?
更令人惊悚的是,李彦荣及其丈夫张玉笋与上述被上诉人穆瑞卿之间的复杂关系一直在中牟县广为流传。2017年4月,穆瑞卿(原中牟县副县长、分管过招商引资)在经历了一段东躲西藏的日子后回到了中牟县,不久便过世了。此事件在中牟县迅疾传开,知情人称,穆瑞卿曾参与了李彦荣张玉笋夫妇的“职业放贷”中而欲罢不能。
而在这个时间跨度内,中牟农商行正在频频违规违法(后来被公开曝光事件显示)。
02
股东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作为中牟县农商行的第13大股东,李彦荣张玉笋夫妇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同时也一直被质疑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罪?
根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知名律师的讲述,那父财经梳理了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2.数额标准: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数额: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4.放贷对象数量: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5.严重后果: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该律师介绍,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职业放贷人未经批准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然而,那父财经梳理发现,李彦荣张玉笋夫妇作为“职业放贷人”的时间跨度之长、放贷金额之高、资金来源多为吸收各方投资人的资金搞地产项目开发的名义、放贷对象有个人及中小企业主等。其中,大多数的放款形式是从李彦荣个人银行卡上转款至被放贷人账号的,相关的司法诉讼高达数百起。
对此,举报者称,李彦荣张玉笋夫妇完全符合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