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由民事习惯发展而来,后以成文法形式存在

无花果聊国际 2023-06-04 01:31:00

通过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发现,早在古代时期就已经出现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以“先问亲邻”制度形式存在。

该制度是指业主典卖自己的田宅等不动产时,其亲邻具有优先购买权。

结合史料记载得知,先问亲邻制度约出现于五代时期,而到后周时期开始获得朝廷认可,且从立法层面上予以确认。

不过,在这之前进行的民间不动产交易中,实际上就已经存在该制度的踪影。

到了宋元时期,因该制度获得国家层面上法律的认可,使得其发展速度较快,并逐步实现成熟。

不过,进入明清时期之后,先问亲邻则再次演变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民间习惯。

由民事习惯发展而来的先问亲邻

先问亲邻制度在正式成为国家法律以前,其雏形在唐朝便已可见雪泥鸿爪。

唐玄宗在公元755年发布敕令,指出“天下诸郡逃户如有田宅产业出售,可先与亲邻买卖”。

结合这条敕令可得知,如逃户有田宅产业出售,则其亲邻应具有优先购买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敕令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即逃户的田宅出现他人侵占情况,或是存在欠付租庸问题时。

其亲邻才具有优先购买这些产业的权利,换言之并非所有的不动产交易均可适用该条敕令。

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活动发展速度也随之加快,先问亲邻制度在不动产买卖领域也获得较为广泛地运用。

如在公元897年就有一份关于宅舍买卖的契约,依据该契约记载得知。

在进行宅舍买卖过程中,如亲邻愿意购买,则由卖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买方无需为此担责。

依据该契约相应内容可得知,从业主这个视角上来说。

如存在售卖田宅的想法,则如其亲属有意购买,则可在相应条件下予以购买。

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先问亲邻

五代时期,朝廷正式认可先问亲邻制度的地位,并从立法层面上予以确定。

对此依据《五代会要》记载,当“业主想要典卖庄宅,则应赋予房亲及邻人合得承当权。”

这是现有正史记载中第一次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先问亲邻制度的地位。

结合该法条规定可得知,当业主典卖自己的田宅时。

则其房亲和邻人具有优先承典及承买权,只有亲邻无意购买或者是出价未达到业主要求。

在这种情形下业主可把田宅卖给第三人。

而到了宋元这个时期,该制度在继承已有规定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发展以臻成熟。

宋元时期以法律形式确定先问亲邻制度,如在《宋刑统》中,就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

《元典章》也存在相类似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内容,把承典人及承佃人都纳入先问亲邻制度内。

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明确规定权利的行使方式,权益遭受侵害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等等。

在这个时期,先问亲邻制度逐步趋于成熟。

回归民间交易习惯的先问亲邻

明清时期国家不再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先问亲邻制度。

公元1730年,《大清律例》甚至规定,所有绝卖的土地。

均不能以先问亲邻作为理由并据此达到优惠回赎田宅这个目的,否则,将以重罪予以惩处。

进入明清时代之后,尽管先问亲邻制度不再以国家律令的形式确定,但在民间则推行该制度。

如在现存的明朝晚期土地买卖契约中就具有先问亲邻制度方面的相关表述。

诸如“投请房族”以及“先尽房族”等相关表述。

在明清时期,业主进行田宅交易时,仍倾向于践行先问亲邻制度。

民国时期也仍存在推行先问亲邻制度的现象。

对此,从民国政府提交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就可以获得印证。

在该报告中,专门对16个省的物权习惯进行调查,结合调查结果得知,业主涉及不动产买卖时,仍推行先问亲邻制度。

如黑龙江省就仍推行先问亲邻制度,相应记载为:

“人民把田宅典于人且又欲出卖时,须先尽典主,之后及本族,再次尽四邻,如都不愿留买,才可与第三方交易。”

“在吉林省,典主也仍普遍保持该习惯,这从大理院判例中可以获得相应印证。

在民国时期,尽管还存在先问亲邻现象,但这不等于说所有的优先购买权,均能获得国家层面上的认可。

如在民国初期,国家法律就指出,并非所有的交易均赋予权利人享有先买权。

对此,在民国大理院统字第九四三号解释例中已经进行相应规定。

通过对中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整个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与分析发现,该制度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具体归结如下:第一,制度存续时间长久,从唐末五代延续到清末民初,存续千余年,体现了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由于田宅等不动产在古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亲邻权的客体仅指向田宅等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

第三,亲邻权得以存在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亲族关系,或者是地邻关系等。

特定主体因相应的法律关系而形成特殊法律地位,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该主体的优先购买权。

从明清时期开始,尽管国家法律并未把“先问亲邻”制度纳入其中。

但该制度从问世并逐步形成民间交易习惯开始,再到获得国家法律认可,再转为民间交易习惯。

这个过程具有近千年的历史,由此能说明的是,该制度极具生命力,适合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需要。

在新中国的立法中,尽管也没有把该制度纳入其中,该制度也不复影响民间交易。

但当前推行的共有人先买权、承租人先买权等优先购买权与亲邻先买权实际上存在诸多共性。

为此,不管从价值这个视角上来说,还是从立法技术这个层面上而言,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仍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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