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伪造送达是否涉伪证罪?

老梁不郁闷 2024-06-17 22:36:08
据媒体报道,甘肃天水一男子因无证售卖烟草被判非法经营罪,但其提起上诉同时也对烟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而监控显示烟草局提交的张贴证明系近期伪造,对于这件事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报道应该是来自红星新闻,甘肃一位阮先生今年3月5日因非法倒卖烟草被麦积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是阮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烟草局收回和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未依法向其送达,且未依法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该行政行为无效,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他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行政行为,6月11日庭审的时候,律师出示证据证明烟草局工作人员今年5月29日、31日清晨6时许,多次前往阮先生原经营地址伪造2021年3月4日的送达过程,但是这里的春联是今年新贴的,这样就暴露了他们其实没有在一开始送达,而未送达则应认定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报道转述,麦积区烟草局出庭人员表示,视频中作出所指行为的系烟草局工作人员白某和宋某。因当时下发文书时,无法联系到阮先生,在门上粘贴文书并拍摄照片,结果因为两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照片丢失没能入卷。后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过程中,因为怕出问题,两人擅自做主,在阮先生店铺原址(即某母婴店)补拍照片。

补拍照片后,两人把照片入卷并提交给法院。因此向审判长、原告表达歉意,同时也会对两名工作人员按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标题应该代表了很多人的观点,认为这事儿道歉就完了么?有些人质疑是不是构成伪证罪,有些人认为是这个伪造证据的行为导致了刑事判决。

这事儿给我看笑了,这真是一群糊涂车子。

这俩人试图伪造证据肯定是违法行为,这个做法多少有点缺心眼了,包括主管领导也应该负责。

但是南方都市报这个标题说明他们就没看懂这个报道,目前看这个伪造证据的行为跟刑事判决没有直接关系,不太可能构成伪证罪或者诬告陷害罪,甚至于是否构成伪证都不好说,最多也就是被司法拘留,至于阮先生能否打赢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也还有变数。这里说一下我的观点供参考.

首先一个非常明确的事实,这次伪造送达的行为发生在今年五月底,而刑事判决是今年3月的事情,也就是说先有的刑事判决,后有的伪造补拍,这里补拍的内容不可能出现在之前的刑事审判活动当中,所以也不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伪证。

那这怎么可能是因为伪证导致阮先生被判刑呢?原因倒在结果后边发生么?南方都市报说判刑是伪证导致的,这是不是穿越了?就这你们还发社论版里?

这个评论作者叫柯锦雄,我查了一下应该是个律师,恕我直言南都评论版的编辑以后看到这位的文章似乎应该谨慎采用才对。

至于这位柯律师指责烟草局工作人员已经涉嫌伪证罪或者诬告陷害罪,同样是这个问题,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都是针对刑事案件审理或者控告的,阮先生一审被判有罪的时候还没有这份补拍材料,这怎么能构成呢?

柯律师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就评论,也不知道是他投的稿还是媒体找他约的稿子,这文章多少有点搞笑了,这编辑也没看出来,说烟草局那俩人弱智,你们俩也未见得聪明多少。

其次,这个补拍信息是伪造的,不代表当时就没有送达,有几个信息对阮先生不太有利,一个是根据公安机关通报,阮先生是在2023年7月1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巡警大队和治安大队联合开展工作时抓获,在查处现场,民警要求阮先生出示合法售卖烟草的相关手续,其支吾不言,无法提供烟草专卖的合法有效证明。

如果说一开始就没有送达,也就是说阮先生不知道自己的证照被吊销了,为什么当时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呢?你支吾个什么劲?

根据报道,阮先生自己提出的行政起诉状提到,该证件至今在阮先生家中,那你为什么不出示呢?如果当时出示,这事儿可能在公安机关这边就会有一个说法了,能不能到刑事诉讼都两说。

二是根据报道,麦积区烟草局出庭人员提到,阮先生在刑事侦查讯问过程中曾多次明确表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2023年8月18日的第四次笔录中阮先生在回答烟草证何时吊销时表示“好像是2020年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

如果一开始就没有送达,你怎么知道自己的证照是被吊销了?你如果认为自己证照有效,你为什么跟公安机关这么说?难道你是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的伪证么?你一审的时候又是否向法庭提出了呢?

所以综合这些信息,如果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再出具证明,这样几个证据是可以互相比对的,仍然存在论证送达的可能,毕竟送达没有要求必须拍照留存,拍照只是说证据比较有利而已,没有这个阮先生可能仍然要回答刚才提到的几个问题。

当然,也许阮先生可以回答的天衣无缝,问题就是红星新闻也没问啊,这事儿明显就是阮先生一方找的媒体,这么明显的问题记者不问,打什么哑迷呢?

第三,这个补拍的内容如果作为证据,肯定是违法的,在行政诉讼里使用,一般来说是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法条说的很清楚,是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才会被追究。

问题是根据报道,这两人把补拍材料入卷后又感觉自己行为不妥,经商量,汇报给了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对两人提出了批评。虽然说因材料已提交至法院,无法撤回,但是是否已经口头向法院提出,这个不清楚。

大家想想,如果说这是被突然指出的,烟草局负责出庭的人应该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儿才对,现在他能做这个回答,也就是说至少开庭前烟草局的人已经知道这个补拍行为的存在了,那如果已经向法庭报备,是否还会妨碍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这个报道里也没有提到对方将此证据出示,那如果还没有作证是否算是伪证呢?

这个就是法院判断了,我个人倾向认为至少涉嫌违法,对相关人员做司法拘留可能性比较大。

至于为什么出庭人员仅仅是道歉,这是因为现场只是一个行政诉讼的庭审,就算要追究责任,也是要由法庭对具体责任人追究,出庭人员是不是烟草局的主要领导我们不知道,但显然不是直接补拍的那俩人,那这里除了道歉并没有其他法律行动可进行,这个报道也没有说后续法院是否追责的问题,也谈不上就此结束,所以说是否道歉就完了这个“完了”无从谈起,你凭什么说现在是完了呢?

第四、这个补拍行为即便是被认定为违法,未必能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也就是烟草局人员主张的,虽送达有瑕疵,但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程序合法,那法院是不是支持烟草局的说法,这个就看双方举证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了,依我看来还在两说之间?

而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的影响,则要看这次行政诉讼的结果如何,尤其是阮先生对公安机关的陈述应对不算有利,二审能否改判有待观察。

坦率说有点难度,因为如果你明知自己的证照被吊销,虽然说你认为程序有瑕疵,但是你主观状态也意识到自己至少在当时这个时间点是无照状态,就算复议或者诉讼一般也不停止执行,那你这期间是不是非法经营呢?

这个就看法院的判断了,更何况公安机关这边还有什么证据我们也不知道,这我判断不了,就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吧。

第五,我建议麦积区烟草局还是考虑正面回应一下,你们接受采访也好,发个通报也好,明确对于这两个工作人员怎么处理?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怎么判断的?

日常管理是否有问题?

主要领导负责什么责任?

未来如何改进工作?

这个就别等着了,这事儿越拖猜测越多,越拖质疑越多,有损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可能给各地的烟草执法都带来不好的影响。(PS:最新消息这两个人被移送到了纪检部门,有可能做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是否有司法追责尚不清楚。)

最后,恕我直言,红星新闻的报道多少有点操切了,可能是觉得逮住烟草局的人造假就以为胜券在握了,尤其是旁听了庭审觉得很兴奋吧,但其实我有两个建议:

一个是应该采访一下阮先生为什么在公安机关陈述无证照;

二是如果有可能应该等一下行政诉讼的结果,如果行政诉讼下来撤销了烟草局的行政执法行为,那可以说大局已定再报不迟,如果说行政执法行为没有被撤销,那就重点关注这两个补拍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就别掰扯这个诉讼的事儿了。

你现在抢这一把,热闹是热闹,但是变数太大,你采访又不扎实,这不是给自己埋雷么?我查了一下,有的网页显示这回的红星记者又是老熟人祁彪了,修桥获刑案和济南学生伤人案最开始都是祁记者报道,其实祁记者产量挺高,应该说有些题材也很好,就是这个报道质量能提高一点就更好了,我这也是善意提醒。

至于南方都市报,我只能说咱要点脸吧,人家红星好歹做一个实地采访,你们发这评论事情先后都没看明白,审稿编辑怎么审的啊?这版编辑叫张子庆,我善意提醒一下你评论版编辑审稿不光是看文通字顺观点犀利,你要去看原始报道.

你这版上评论发出来,一不尊重原始报道,二对自己的作者不负责,三可能误导你的读者和网友,你觉得你对得起谁?不要以为评论就好干,拿出点南方媒体的专业水平来。

以上就是我对天水烟草局工作人员补拍送达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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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8 09:05

    没证正规渠道就拿不到烟,更何况是3年前没证,非法经营是跑不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