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近年来,因为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日前,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上述《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马怀德在发布会上表示,不管是“软暴力”还是“硬暴力”,也不管是什么原因和表现形式,“校闹”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马怀德分析,“校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还有一类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引发的“校闹”。“校闹”表现形式也较多,一种是“软暴力”,如敲锣打鼓、聚集静坐,也有一些是“硬暴力”,如毁坏财物、伤害他人。
马怀德说,“校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些家长和社会人员在处理跟学校的纠纷和矛盾过程中,不是诉诸法律途径主张诉求,而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式,向学校、向行政管理机关施压,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治权威。
“当然,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一些学校的领导,也不能完全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有时候不能坚守法律底线,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所以出现了社会上常说的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 ‘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马怀德表示,此次教育部等五部门通过的《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一种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它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
他举例解释,如文件规定,在调解和司法裁判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这时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马怀德说,教育部在多年前已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列举了各类事故的类型和责任形式,总的原则就是要强调遵循法定原则,明确划分责任,不能片面加重学校的责任。
马怀德还提到,过去发生“校闹”事件后,往往是校方和受伤害一方进行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此次《意见》明确,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也就是说,人民调解是化解“校闹”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意见》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要实现能调尽调,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直接冲突对立,这样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这次《意见》有非常独特的一面,就是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马怀德表示,对于实施“校闹”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如果实施“校闹”,损害了公私财物、伤害了他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马怀德认为,解决“校闹”问题,除了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如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施,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