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举报县委书记为何被公诉?

老梁不郁闷 2024-01-14 22:32:08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河北唐山迁西县一名75岁退休干部被提起公诉,原因是其举报当地官员后被认定涉嫌诬告陷害,家属提出异地审理的要求,对于这个案子怎么看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来自经济观察报的一个报道,说迁西县一名75岁退休干部马树山,通过邮寄方式举报线人迁西县委书记李富贵和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结果被以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提起了公诉。

先说明一下,我个人认为内容是存疑的,不过也可以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代表对这个案子本身作出结论和判断。

首先说这个报道的问题,就这个报道能如此呈现,我是很意外的。

第一点,通常对于诬告陷害案来说,核心问题是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这个报道只提到了反映县委书记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却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论证。

那现在经观记者是已经到了当地,而且也接触了马树山的家属,那么马树山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有没有做调查呢?或者倒过来说,马树山举报的依据是什么,家属这边有没有透露呢?

比如说这个报道里提到,李贵富在当地搞了一个亮化工程,是为了个人捞钱,搞了一次迁西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腐败举动,迁西县财政状况到了崩溃边缘,那你说他捞钱的证据是什么?他捞了多少钱?是收取了贿赂回扣,还是贪污了公款?

既然是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总不见得当地就他一个人知道情况吧?其他干部群众就没说说这个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么?

如果说确实有依据,证明当地干部存在问题,直接曝光这个干部可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个案子的问题,即便说证据不是非常充分,那么如果有相应的举报依据,至少可以用来说明马树山的举报本身合理程度,哪怕说就是一些存疑的问题,也可以尝试论证并非恶意捏造,按理说如果想打诬告陷害的官司,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但是有趣的是,不管是经观记者还是家属,都没有对举报依据进行展示,甚至连一句存疑的辩解都没有,那是记者就没问呢?还是家属和记者也都知道他举报内容有不属实的部分呢?

这里就要说到一点,记者采访了一个知情人,这个知情人透露说马树山自己供述,他举报内容有一部分是自己写的,有一部分是不知道什么人,从院墙外扔到他家里的,然后他随附在自己写的信件里一起寄出。

抛开所谓知情人的信息缺少论证不说,我不知道记者明不明白这话的意思,这等于承认马树山对举报内容的不实采用了放任的态度,我们后边详细解释。

第二,这个报道内容信源严重不足。

目前看记者的信源包括马树山的家人以及其出示的书面材料,然后就是所谓知情者。

这事儿就很荒唐了,我们完全不知道这个知情者是谁,也就是说无法判断这个内容的准确性,偏偏他这个内容有很多是比较关键的程序部分,这样就很让人疑惑了。

按照家属的说法,马树山已经被提起公诉了,那也就是说有起诉书了,当然家属通常不会是送达对象,但是如果找律师去要是完全可以要到的。

退一步讲,即便还没拿到起诉书,批捕阶段家属也是肯定知道,应该有相应的书面通知,这个也没有看到报道展示。

大家还记得我聊订婚强奸案的报道吗?第一次我就说这报道不展示起诉书,所以有些信息是不确定的,这次也一样,现在完全不知道检方是如何构建证据链的。

反正我的态度是,媒体报道单方信源又不展示起诉书,那我就对这个报道存疑。

第三也是最奇怪的部分,这个报道用了一个小标题的体量,介绍这个马树山是当地的先进典型,曾经被评为迁西好人等称号。这个可能普通网友没感觉,从我们媒体角度讲这部分出现的非常突兀,特别像是后来添加的,尤其是接下来一个小标题下的文字,开头提到“对于上述指控的内容”,这个跟指控内容隔得很远了,这个行文感觉就很别扭。

关键是这部分是无效信息,你删掉会发现对这个案件没什么影响,报道完全成立,因为即便他曾经获得各种荣誉,也不代表他没有违法犯罪的可能,有很多荣誉等身的干部落马。不是说你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迁西好,你就可以诬告他人免责的。

如果说想介绍一下他曾经获得的荣誉,一两句完全可以,单独切除一个小标题,给人感觉用力过猛,我会认为记者有一定的倾向性,而后方编辑没有删减压缩,让我非常怀疑经观的编辑方针是否保持了客观严谨,所以我对这个报道整体存疑。

另外目前看这个报道的结构莫名其妙,同时存在两个关键细节的缺失,所以无法根据报道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第一是马树山举报之后当地是否作出了结论并告知了马树山,这个不清楚,第二马树山到案之后自己的供述是什么也不清楚。

现在网上出现了很多猜测,比如有人说是举报第二天就被抓走了,认为司法机关根本没调查就抓人,这个说法是不属实的,根据报道他举报时间从2023年8月8日开始,最后一次举报是12月4日,而12月6日,迁西县公安局接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的书面报警,12月8日中午被警方带走,到12月9日刑事拘留。

如果从他第一次举报开始算,这已经过去了4个月的时间,如果他举报内容始终一致,那么完全有可能纪检监察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甚至有可能都有了调查结论,而对于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可能是被从重处罚的。

那么到底相关部门有没有调查非常关键,但由于没有看到起诉书,所以不太清楚,只能说光看这个报道没法排除。

而第二个不清晰的地方是马树山的供述。

报道提到一个细节,马树山8日被带走,但是9日才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一开始对他只是个传唤,在传唤的时候警方并不确定他涉嫌犯罪,否则一开始直接发拘留证就行了,不至于要等到第二天,那么这24小时证据层面发生了什么变化就很关键,比如说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他跟其他人的通话记录,其他人的证人证言等等,但最关键的是他自己到案是怎么说的,如果他自己承认了诬告陷害,这个供述对于认定涉嫌犯罪会起到关键作用。

但还是这个问题,没看见起诉书,判断不了。

另外有很多人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的误解,比如说有人怀疑七十岁以上为什么警察还抓,以及认为这个举报给到省里,为什么县里会知道。

其实这也很简单,所谓警察抓也分两种,七十岁以上是不做治安拘留,不是不逮捕,应该说70岁以上不常见,但是逮捕还是有的,能提出这个问题属于对警方工作缺乏基本了解。

至于举报,一般是走到纪检监察部门,这个也是有管辖权的,不是说你去省里举报就是省里调查,一般还是会转到对应层级纪检监察部门,这个叫做分级分属地办理,你就是去中纪委也是这个结果,只不过你举报到上一级,上一级会督办。

而纪检监察机关如果确认是诬告陷害,是可以移交给到下一次纪检监察机关,然后移送到司法机关的。这个和向被举报人私自透露是两回事,是完全有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完成的。

当然具体他们这个移交是怎么个过程不清楚,现在报道里提到的是“迁西县委办公室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那这是哪的工作人员转交的,这个报道也没说,但是光凭这一点认定这个程序违法是不够的,我个人认为很有可能市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参与到追责里,否则这个报案本身就有点问题了,后边我们在详细解释。

当然很多人一个最大疑问,就是如果举报不实算诬告,那是不是以后没人敢举报了,万一有一些举报的信息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就是怀疑怎么办?我看有的自媒体又开始混淆这个概念了。

其实这里边界是很清晰的,首先公民当然可以举报,举报属实完全没问题,举报不属实分成错告和诬告陷害,区别是前者误以为自己举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后者明知举报内容不属实依然进行举报。

所以判断他的主观状态就很关键了,明知不属实最典型的当然是捏造,就是完全的无中生有,但是这个案子还涉及两个可能,一个是如果他8月举报之后已经被告知举报内容不实,他仍然把此内容作为事实举报,这个也有可能构成明知;二是他把所谓从墙头扔进来的材料作为内容,有可能说明他对举报不实采取了一种放任的心态,法律上认为这是间接故意,也有可能构成明知不是。

2020年河南平顶山中院有一个案子可以参考,有一个朱先生举报本村党支部书记,县纪委、镇纪委都给他反馈了相关问题失实,结果他继续以投递信件、打电话、信访、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控告他人存在违法犯罪问题,他的律师也提出说他主观无过错,最后法院两审认定的是在没有新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反映、控告,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所以这里可能需要注意的是,举报这个途径是非常严肃的,如果说是怀疑,就要写明是怀疑,如果说你是听说的没有依据,这个情况不建议进行举报,如果举报完了被回复了不属实,是否继续举报要考虑有没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像什么从墙头扔进来的东西,你自己不核实拿去举报,这不开玩笑么。

这里补充一点我的了解供参考,就是我以前接触的案例里,有的基层老百姓为了个人诉求,举报时会添油加醋,比如说他认为这是形象工程,但是他觉得光说形象工程不够严重,就给加上个捞钱,虽然他也知道没有捞钱,但是他觉得这样说更能引起重视,大不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这个误区在于如果你是当面给对方提意见,这可能还问题不大,但是如果你是向公众散播,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甚至诽谤,如果是向司法机关等传播可能导致对方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那这个就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了,这以前也不是没有先例。

2020年云南有一个案子,有一个温大妈丈夫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但是她就非怀疑这不是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于她丈夫是醉酒后无证驾驶单方责任没有赔偿吧,后来警方也调查了也回复了她还是想不通,这个可以理解,结果后来她因为拆迁办理养鸡场手续跟当地的一个干部有矛盾,她就虚构说是这个干部让人把自己丈夫弄死了,甚至给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打电话举报。

后续警方调查,这个温大妈自己供述,举报对方主要因为当时对方是所在镇的党委书记,只有举报他说他叫人把老公杀死,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好处理反映的土地、房子的事情。

这个后续就是被定的诬告陷害罪,她认罪认罚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其实她如果就是举报一些工作中的问题,比如说认为对方处理拆迁工作没有尊重她的权利,我觉得问题不大,结果她给弄个指使杀人,这事儿性质就变了。

当然具体到马树山的这个案子,他是不是有不实举报,或者倒过来说李富贵是不是有捞钱的行为,暂时不太清楚,这个如果后续有起诉书或者其他内容公布,可能做一个判断。

当然我也看到有的网友说,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就不怕举报,问题是你怕不怕诬告?

人民日报曾经刊文批评这种情况,指出举报者写一封告状信,即可“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虽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但承受着纪委监委调查、他人指指点点,心理素质再好的干部也难免会消解闯劲和锐气。特别是在少数地方,有的领导习惯于对类似情况“冷处理”、息事宁人,反倒助长了恶意举报者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只会强化“逆向激励”。

实际上最近几年对于诬告陷害的追责并不罕见,最近也有各种报道是关于不实举报澄清追责的,也是符合中央精神的,认为是举报就可以免责,这是不可能的。

当然这个案子我也不是没有疑问,有几个地方还是值得推敲的。

一个是这个程序问题,从纪委监委这边来说,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那么现在迁西县委办公室报警,认为这是诬告陷害,是否有上级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准呢?这个暂时没有看到。

前边提到工作人员转交挂号信的细节就很关键,如果没有上级意见他们自行认定诬告陷害是超越权限的,当然这并不当然导致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我只能说,司法机关对于诬告陷害的认定应该慎重,不能仅凭县委认定,如果确实没有可以考虑打一下程序违法试试,但是我不确定能否被法院采纳。

二是罪名问题,现在除了诬告陷害罪,报道中还提到起诉了诽谤罪,这个罪名通常是自诉罪名,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他这事儿谈不上危害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倒是有一个,迁西县委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是“严重破坏了迁西县的政治生态和社会大局稳定”,但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的,要有事实依据才行。

而且我很怀疑,根据现在的报道他举报内容发送的对象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这个情节能到得聊情节严重这个刑事标准么?不知道是怎么论证的。

三是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就算说司法机关认为他涉嫌犯罪,这个人年龄这么大了,也没有脱逃的可能,不予取保候审而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是怕他打击报复干扰证人呢?还是担心他企图自杀或者什么原因呢?目前家属这边也是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诉求,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考虑一下。

这几个问题暂时也不能确定是不是有错误,但是我觉得会引起一些关注和议论吧,还是希望当地能说明一下。

最后就是关于审理法院的选择问题,我看有人质疑说县级法院审不了,至少要市级来查,这个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说要去中院审理,通常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就是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他这个案情显然不够,所以目前在县级法院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便是家属提出的异地审理,通常也是由异地的县级法院审理。

所以这里涉及到两个方向,一个是异地审理,一个是提级管辖,其实我觉得提级审理是合理的,这个案子属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可以由基层院报请,也可以由中院主动提级。

但是家属要求的是唐山以外法院,也就是说唐山中院提级他们也拒绝,那我们就不说提级的问题了,家属可以考虑找省高院要求指定管辖,但我个人觉得难度比较大,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法院法官跟案件被害人个人有利益关系,他也不是当地主管政法的领导,并不是说只要你有怀疑就能异地审理的,这个要看家属这边的论证情况和省高院的判断了。

但是恕我直言,申请异地审理当然是可以,家属这边现在可能更重要的是判断一下举报内容真实性的问题,这个才是核心问题,否则你换个法院,如果这个举报内容就不属实,恐怕也没什么改变。

当然了,如果说就是有实锤铁证,那我支持锤死这个县委书记,但如果确实有不实的部分,其实可以考虑能不能跟对方达成和解,认罪认罚,考虑到75岁以上可以从轻减轻,其实有机会被免于刑事处分的。另外也可以考虑查一下马老先生认识能力是否有什么问题,把从墙外扔进来的东西当举报材料,这个我觉得不太能理解,看看他是不是限制责任能力吧,说不定有帮助。

以上就是我对七旬退休干部举报被起诉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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