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针对性规定

红星深度 2019-08-21 14:02:18

头顶上的安全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8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建立发言人机制举行第一次记者会。会上,发言人臧铁伟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高空抛物和坠物致人伤害的问题作为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发言人臧铁伟

“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将持续关注这个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立法。”臧铁伟说,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臧铁伟分析,对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臧铁伟举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给予治安拘留。

臧铁伟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7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针对责任人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7条规定: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臧铁伟表示,对这个问题,最关键的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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