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9月29日,原告因“L5椎体前滑脱II°,L5椎体峡部裂”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称“一万五包治好,住院七八天就可出院”,原告遂在被告医院办理入院,预交住院费15000元。次日,在全麻下行“切开复位椎管减压髓核摘除椎间融合内固定术”。
术后医嘱双下肢功能活动练习,多做双下肢直腿抬高活动等。但原告因术后双下肢肿痛,根本不能进行下肢锻炼,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右下肢不能动,被告未予重视。直到2021年11月4日,原告连续发烧三四天情况下,被告才告知要安排原告转往某医附院进行治疗,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并负责转至某医附院。
2021年11月11日行翻修神经根探查术,取出L5-S1椎棒系统(4钉2棒)重新定位植入椎弓根及螺钉。11月17日出院,医嘱建议外院继续治疗,预防感染,加强营养,卧床休息3月,下肢功能锻炼,术后3月、6月、1年门诊复查等。出院后,被告安排原告在被告医院卧床修养至2021年11月29日。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神经损伤、右下肢肌力II等损害后果,导致原告重作术后内固定翻修神经根探查术,遭受了身体上的巨大伤害和精神上的持续折磨,还造成原告误工、护理、交通等方面经济损失。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医院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愿意承担责任,但是数额和比例有异议,不合理的部分应当剔除。
2、不构成伤残,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3、超出司法鉴定以外的项目产生的费用不应被支持;
4.鉴定报告认为我方过错为主要原因力,我方认为承担60%-65%的责任可以接受。
四、鉴定意见
1、某某医院对贾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患者贾某某的损害后果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贾某某,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损害后果未达伤残等级。
3、被鉴定人贾某某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术式选择合理,术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风险进行告知,尽到相关告知义务,符合诊疗规范。
2、术中操作欠规范,医方术中置入的L5水平右侧螺钉固定位置偏内,部分侵入椎管侧隐窝。患者术后出现右下肢活动、感觉障碍伴肌力下降,于外院行内固定翻修术后,患者症状明显缓解…
3、对患者术后病情处置不到位,关于患者术后新发的右下肢异常情况,医方未能首先考虑到手术相关原因,仅认为“患者不带腰围下地过早神经根水肿所致,或者内固定活动过度移位所致”;
未积极行进一步影像学检查或肌电图检查等相关辅助检查评估患者病情,未能积极组织科内讨论或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明确患者病情变化原因并及时行针对性治疗。
4、医患沟通不充分。患者术后出现病情变化后,医方无相关病情交代、无进一步治疗方案等内容的沟通记录,对患者病情沟通不充分、告知不到位。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2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损失计62123元。
【司法裁判案例】
你就说椎体好没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