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男子和他的前妻强行发生了关系,虽然后来两人又复婚在一起,但是法院仍旧认定该男子犯了强奸罪。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曾经甜蜜的小夫妻,如今因生活琐碎决定离婚
在山东省有这么一对小夫妻,虽然他们不是自由恋爱,而是经过他人介绍,但是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对彼此都有好感。也正是在这样的感情基础下,二人在深思熟虑之后决定结为夫妻。
刚刚结婚时,二人的生活也是十分的幸福甜蜜,并且还迎来了家中的新生命。但这样的美好日子并不长久,婚后的生活与谈恋爱之前的生活是截然不同的,平淡且索然无味。
夫妻二人长期相处在一起,每天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很容易就会发生一些小矛盾。二人之前相处的日子也很快乐,但对彼此的了解其实并不深入,长时间的争吵之后双方的感情愈发淡了。
后来,在一次争吵过后夫妻都不情愿继续忍耐,这样每天都无休止争吵的日子,于是做出了离婚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二人虽然结束了婚姻关系,却是仍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这也就是典型的“离婚不离家”。
小夫妻之所以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其实也是为了他们的孩子。当时孩子年龄尚小,夫妻二人不情愿让孩子过早的知道,爸爸妈妈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开。
离婚并没有解决二人的问题,此前他们之所以起争吵,主要就是因为居住在一起距离太近。如今看似二人都拿到了离婚证,其实并没有分家,事情也就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小夫妻仍旧会因为一些琐碎小事而大吵大闹,生活每天过的都可谓是鸡飞狗跳,双方已经离婚,男子也决定不再忍下去,直接挑选离家出走去外边住。
按理来说,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已经离婚,男子也搬出家门,双方的关系应该会渐行渐远,那么为何两人又决定复婚,而且男子还被判罪呢?
离婚后男子竟不顾前妻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原先,男子搬出家门后很快他就感到后悔了,正如那句话所言:“远香近臭”。双方彻底分开后,男子反而意识到前妻的种种优点,只是不想主动。
他们是有感情基础的,更何况双方还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想起二人在一起的时光是那样的幸福,男子愈发的感到后悔,认为自己不应该一时冲动就挑选与前妻离婚。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冷静,男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生活中所发生的那一些小矛盾,并不全是由一个人所造成的,另外一个人也定然有关系。
经过反思之后他决定和前妻复婚,惋惜男子的主动却是“一厢情愿”,前妻早已因之前的生活琐碎而被折磨的麻木了。面对前夫想要复婚的意愿,女子不愿答应。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会告一段落,接下来却发生了一件谁也意想不到的事情。在一次醉酒之后,男子竟然直接冲进了前妻的家里,也许是因为酒壮怂人胆,竟然强行操纵住自己的前妻,然后不顾对方的意愿发生关系。
此事一出给女子留下了可怕的心理阴影,让她感到痛苦不已,女方感到痛苦恶心的同时也十分愤慨,为了给前夫一个教训决定向警察报案。
接到报案警察立刻赶往的女子家中,经过核实发觉二人已经离婚,但在离婚之后男子使用暴力手段来迫使前妻,最后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
确认男子的确犯罪,警察立刻将男子逮捕归案,在警察局中男子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前妻赶到后,男子更是十分诚恳,表达了自己对前妻的歉意。
妻子想起曾经双方毕竟是一对夫妻,也有过一些美好时光,决定原谅前夫的罪行。不过,事情并不是就到此结束了,只是下一个故事的开始。
夫妻二人复婚后,法院:已构成强奸罪
男子在认罪后,除了向前妻表达歉意,更是再三恳求女子给他一个机会,希望二人能够和好如初,再次建立婚姻关系。
面对前夫的恳求,女子原本是不想答应的,毕竟虽然双方有过美好,但痛苦也确实存在的。每每想起曾经生活在一起的时光,两个人总是因为一些很小的事情就发生争吵,让她的心情焦躁不安,时间长了甚至女子感到自己都郁了。
此外男子还在酒醉后,还以一种暴力者、加害者的身份强行与他她发生关系,这都深深地损害到了女子。不过,有些事情不是女子想拒绝就拒绝的,身边的家人和自己的孩子都请求女子原谅前夫。
在他们看来虽然前夫做的事情不对,但是对方已经认错,为何不能给对方一个机会呢?若是两人能够和好如初,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在男子和家人的劝说下,女子想要再挣扎一番,面对可怜巴巴的孩子,而且嘴里还不停的喊:“我想要爸爸和妈妈在一起!”女子始终是狠不下心来拒绝。二人若不复婚,孩子就无法在一个健全的家庭中长大。为了能够让孩子健康成长,女子终于答应前夫的恳求与其复合,重新结为夫妻关系。
夫妻二人复合,事情到这里已经很圆满了,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合情合理,但是男子却被法院告知,自己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因为两人离婚后,男子在女子不是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哪怕妻子已经原谅了,但犯下的罪过仍旧存在,仍旧需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分析:强奸罪的认定
看到这里或许很多人都有些疑惑,两人是夫妻,而且妻子都已经原谅了丈夫,为何还会构成强奸罪呢?这就不得不从强奸罪的定义和构件说起。
什么是强奸罪?它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
在这个定义中有两点十分重要,其一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其二就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若是没有使用暴力,而且对方也是自愿的那么就不构成强奸,其实这样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在对强奸罪定性时,“违背妇女的意志”才是最核心的要素,这种违背针对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解读,其一是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其二是不具备刑事能力的人。
不具备刑事能力的人比如幼女、精神病患者,无论对方是否情愿,只要与之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这也是我国法律保护弱者的一种体现。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婚内强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强奸罪只适用于女性,行为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强奸。
回看上述的案例,即使二人没有挑选离婚,丈夫在婚内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仍旧是构成强奸罪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内强奸,妻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法院也必须给予支持。
事情的最后妻子与丈夫和解,而且还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以希望丈夫能够从监狱中出来,为何丈夫还需要服刑三年呢?这就需要了解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刑事谅解书的最大作用是减刑,而并不是排除已经犯下的罪行。简单来说,受害人可以放弃自己追究责任的权利,但法律却不会放弃对其惩戒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也就是说,在获得妻子的谅解之后,丈夫最高可以获得百分之四十的减刑。法院出于考虑男子已经取得女子的原谅,并且二人又重新结为夫妻,所以才决定判处其三年的有期徒刑。
此案件一出许多人也得到了科普,原先在犯下强奸罪以后,即使得到受害者的原因,该判的处罚也绝不会取消,而只可能会适当减少。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扯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