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所说,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是信用。随着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尤其是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日新月异且越来越广乏,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越来越牢固形成,信用的价值也必然越来越大。
本文分享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涉案人员仅为98年的银行骗贷案,借此呼吁广大个体珍爱信用,以及广大金融机构也要肩负起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应有的责任。
一、案中案,源头竟是35笔、7290万元的银行骗贷大案
赵某在甲银行三家支行有贷款,涉及35笔、金额7290万元,这些贷款资金均被赵某用于赌博和投资,而且所涉及公司都没有实际经营,都是空壳公司。
赵某贷款主要通过他人的名义来获取,名义借款人主要来源两方面:一是赵某亲戚或朋友;二是让郑某、程某找的人,并支付好处费,其中,支付给郑某好处三四十万元,支付给程某好处十一二万元。
二、98年小伙,初中毕业,无业,在20岁年龄,懵懂之间,心甘情愿充当帮凶,帮助赵某骗取银行贷款630万元
赵甲某,1998年11月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22年7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于202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通过程某的介绍,按照赵某的指使,赵甲某帮助赵某到甲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共骗取贷款630万元,非法获利0.3万元,贷款到期后均逾期未归还。
(一)2015年1月31日,赵某以杨某的名义贷款400万元,经四次换据,2018年11月1日,赵甲某接受赵某的指使,以个人名义到甲银行壹支行办理虚假贷款资料,承接其中贷款300万元。至案发日,该笔贷款已逾期且尚未归还,欠息69.88万元。
(二)2015年8月29日,赵某贷款30万元,经四次换据,2018年11月21日,赵甲某接受赵某的指使,以个人名义到甲银行贰支行协助办理虚假贷款资料,为以张某名义承接的130万元贷款、以赵某2名义承接的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至案发日,以张某名义贷款130万元已逾期且尚未归,欠息36.76万元;以赵某2名义贷款200万元已逾期且尚未归,欠息57.11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明知他人以虚假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仍积极配合到银行办理贷款及担保手续,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按照他人的安排到银行签字,既没有参与贷款材料的准备,也没有参与贷款资金的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最后法院判决: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点评
判决书披露了赵甲某的辩解与供述:
2017年10月份,我通过吴某(注: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认识的赵某,和他平常接触的不多。我帮赵某在甲银行贷款两次:
第一次是2018年11月份左右,吴某喊我去帮忙签个字,我和吴某、赵某一起去的银行,他们让我在哪签字,我就在哪签字。
第二次还是吴某喊我去的银行,我又签了一摞贷款资料,签完我就走了。第二次我去配合赵某去贰支行贷款,当时有很多材料,我也没看就签字按印了。我一直以为是担保一笔贷款,不知道同时担保了两笔贷款。贷款资料是赵某提供的,赵某说都是假材料,为了配合银行贷款。第二次贷款后,吴某给我拿了3000元现金。
结合上述赵甲某的供述与辩解,笔者认为:
赵甲某对银行贷款、信用记录完全没有概念,在他人洗脑下,错误的认为,只是帮人到银行签字,就能拿红包。对于只有初中毕业且涉世不深的20岁农村小伙,有这种错误认识,也不足奇怪。虽然该案件对赵甲某本人未来就业影响不大(注:一般情况下,一个只有初中毕业的农村小伙也很难有好的就业),但赵甲某的犯罪记录会严重影响赵某将来获取银行贷款的机会,并且对赵某以后子女的就业会造成无法预计的不良影响。
虽然赵某案件的发生与赵某本人无知有较大关联,但银行自身及银行员工的责任是无法逃脱了,甚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试想一下,一个只有初中毕业、无业且年龄只有20岁的农村小伙,怎么就能到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为他人贷款担保330万元?稍微具有一点生活常识,就算是用脚趾头思考,这种贷款都是放不出去。可事实是,不但银行客户经理经办了,而且还顺利通过涉案银行多层“严格”审批。参与这些贷款决策的银行员工已经不是简单的严重履职不到位,触犯了法律底线,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豫1724刑初72号《赵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每一个都要时刻珍惜自身信用,重视信用,关注信用,维护信用,爱护信用,只有如此,才能享受美好人生。
各类金融机构更应该主动肩负起信用建设的重要责任,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信用记录宣传,更为重要的是,始终要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本宗旨,确实做到把金融资源投放到有合理需要的个体及经济组织,将信用记录关爱日落实到每一天、落实到金融业务每一项操作与流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