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被车碾压两次致死,自己也担责?!

律驰驾道 2024-08-06 10:05:19

在宁静的夜晚,往往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危险。老人的不幸离世,不仅给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也引发了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深刻反思。这起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和争议性,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性,也让我们重新审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事故的经过

某天深夜在某个县城的一条小巷里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一位独居的老人晚上在家收拾东西,整理好后深夜外出丢弃垃圾。然而,命运却在他最不经意的时候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当他行至小巷时,不慎跌倒在地,无法自行起身。

就在这危急关头,周俊(化名)驾驶着小型轿车经过,由于夜色昏暗、视线不佳,他并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老人,车轮无情地碾过了老人的身体。更为不幸的是,不久后,赵庆(化名)驾驶的轿车也驶入了同一条小巷,并再次碾压到了已经受伤的老人。

这两次连续的碾压,让老人的生命之火迅速熄灭。尽管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治,但老人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世。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不仅让老人的三个儿子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也引发了社会对交通安全的广泛关注。

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然而,这份认定结果却引发了三兄弟的不满和质疑。他们认为,父亲作为行人,在跌倒后无法动弹,是无辜的受害者,不应被认定为有过错;而两位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三兄弟的质疑,交警部门进行了复核,并维持了原认定结果。交警部门认为,老人在车行道上坐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的规定;同时,两位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存在过错。因此,交警部门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怎么判

面对这一复杂而争议的案件,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后,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和相关证据,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老人在车行道上坐卧违反了交通规则,但两位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法院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在深入探讨这起独居老人被车碾压两次致死的悲剧时,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来进行分析。该项明确指出:“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确保行人与车辆各行其道,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项规定所指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并没有将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或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的行为排除在外。行人因自身原因(包括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在发生事故时,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行人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自己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应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的适用应兼顾公平与合理。就本案而言,老人并非出于自愿或故意而在车行道内坐卧,而是由于不慎跌倒且已经无法自行起身这一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是否应当将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的行为,一概视为行人违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认为,法律虽有其刚性的一面,但在具体执行时也应考虑人性化和实际情况。对于老人这种因非自愿、非故意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在车行道内坐卧的情况,如果一概归责于行人,显然有失公平。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多方责任。

从本案来看,两位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他们作为专业的驾驶人员,在视线不佳的夜晚行车时,应当更加谨慎小心,注意观察路况,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他们在本案中同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多方责任。对于行人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在车行道内坐卧的情况,不宜一概归责于行人;同时,对于驾驶员的过错行为,也应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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