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法的目的,故意拔别人的头发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在中国,头发具有一定的浓重的特殊意义,否则历史上就不会有髡钳城旦舂的刑罚,不会有割发代首的典故,不会有满清“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血腥屠杀。
最基础的可能遭遇公安行政处罚,严重的刑事处罚也可能发生。
例如故意伤害。在公安机关管理783种违法行为中,有一个违法行为名曰故意伤害。其客观方面表现的就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正常功能受到破坏,而无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曾经经历的案件,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姑娘和自己的同父异母的未成年妹妹发生矛盾,一生气将妹妹的头发拔下来一小撮,把妹妹搞得哭爹喊娘,报警后,因为家庭内部矛盾,无法调解,只能拘了八天了事。
在打架过程中,如果拔人头发后果极其严重,构成轻伤以上的后果,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如公然侮辱,如果出于侮辱之目的,拔人头发,可能会涉嫌侮辱违法。如当众使用暴力拔人的头发,主要是女对女,很多情况是涉及作风问题,正妻抓奸、声讨小三之类,但是,也不是次次情报准确,有些女的是被冤枉的或者证据难以证实的,抓奸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而被害人往往要追究对方侮辱的责任,深层含义还要给自己的名誉讨回公道。
根据治安法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导致被拔头发的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情形,当然可以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寻衅滋事,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者满足某种卑鄙欲念,无缘由拔人头发,挑战社会公共秩序,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形。为了取乐,一些小混子们在公共场所随意拔别人的头发、扯别人的衣服、肆意追逐姑娘,发泄不满情绪,造成公众的恐慌,完全可以依据治安法第26条之规定处罚。
当然了,依法执行公务的拔头发不受处罚,比如割发验毒,有一些瘾君子需要进行毛发检测,化验其是否吸毒以及吸食毒品的种类,需要其身体毛发的作为检材,当然不会去拔,通常用剪子剪一些,因为是依法履行职务,不属于违法行为,还有医生护士的提取毛发检材进行检测行为,也应该受到尊重。
《孝经·开宗明义》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现代社会一些人以为拔头发是很轻微的行为,远不如挥拳打人、用脚踢人危害后果严重,殊不知,中国古代有专门的髡型,就是剃头、去眉毛,旨在警示他人,提醒他们远离罪恶的诱惑,守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虽然这种刑罚现在已经不再存在,但它的历史和影响依然深刻地刻在了社会的记忆中。甚至更多的人会认为,拔头发的伤害性甚至更胜于单纯的身体挨揍,因为不仅是可能的身体的疼痛,更多的是精神的压制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