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李某与张某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2021年7月16日,张某来到李某家中进行厨房房顶水管维修工作,工作期间不慎从凳子上摔落受伤,经120送往301医院抢救,由于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于2021年7月28日,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张某家属对李某提出诉讼:张某是在为李某更换灯泡导致摔伤并死亡,并非装修合同规定的义务,故应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故应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万元。
02.法院裁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张某系为被告更换灯泡导致摔伤的,仅有被告在医院诊断记录中陈述,且与被告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不一致。而张某原本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安全、人员安全、房屋现场安全及施工项目维保等由乙方张某负责,事发时亦在质保期内,故张某会来到被告家中均基于装修工程。故综上,原告并未就主张张某在被告家进行换灯泡一事提供充分证据以及就被告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各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03.律师观点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证据。
本案中,张某在李某家中进行厨房房顶水管维修工作时,因更换灯泡意外从凳子上跌落,导致颅内出血,最终死亡。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也不具有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