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教育传媒
在第40个教师节来临之际
为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更好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与省教育厅将联合开展
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
附加扣除(教师资格类)查验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施部门为教育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目录涉及“教师资格”一项准入类,“教师资格”对应的资格证书名称为《教师资格证书》。即纳税人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当年,可按照3600元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按以下步骤操作:首页——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填写继续教育信息——上传证明资料(如填报教师资格则上传教师资格证书)——选择申报方式——提交。
操作详情可滑动图片查看↓↓↓
特别提醒,纳税人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申报前认真核对所持证书是否符合扣除标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书等资料,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教师资格证书(样式)
补充说明:教师资格证书(样式)如有更新,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