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云南、贵州、四种、湖南、两广一带,分布着大量的少数民族。他们与汉族的居住地区交错犬牙,汉民多老实本份,容易被统治;这些少数民族以苗族为主体,还有一些彝族、僮族、瑶族、黎族和傣族等。这些少数民族接受汉文化影响较浅,或者根本没有接受过汉文化的洗礼,还保持着原始的风俗和民风,不大好统治。
明朝时,这些实行的统治模式是土司制度,即当地的主官以当数民族的首领担任,文、武官职也是由他们自己任命,当地的土地和人民,由他们世代统治,相当于独立的王国,只在名义上承认是朝廷的命官。这些土官是世袭制的。到了清朝雍正时,为了削减他们的权力,就开始“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废除少数民族地区土官的世袭制,当一任土官去世后,不再让他的后代承袭官职,而是由朝廷任命派遣官员去当地上任。朝廷对这样派出的官员可以随时任免,流动性大,避免形成势力,所以叫流官,以前当地首领世袭的官叫土官。所以这种官制改革叫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遇到的阻力很大,当地的土司势力还很强大。当地有未改流者很多,主要以云贵和川广等边远地区,还有甘肃、青海和西藏等地的土司仍然实行的是土官世袭制。雍正朝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边远地区的统治力度。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了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