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署竞聘文件被辞退,法院会支持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08 18:26:41

【裁判要义】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相关内容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该补充协议事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劳动者参与竞聘需以签订该补充协议为前提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用人单位的竞聘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其以劳动者拒绝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为由解除与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亦不具有合法性。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因某甲公司分立为某甲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宋某被安排至某路桥公司处工作。2007年9月15日,某路桥公司与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宋某的岗位为管理岗,每月10日发本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按岗位结构工资标准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地点是某路桥公司在保沧高速项目。

2023年4月18日,某路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宋某当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宋某先生:本单位与你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4月1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发放截止时间2023年4月,五险一金截止时间2023年4月。请按照以下(二)类情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单位盖章:某路桥公司2023年4月18日”。

某路桥公司主张,因某路桥公司破产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要求某路桥公司破产重整,2022年11月底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草案要求对人力资源体系、岗位薪酬体系等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所以某路桥公司要实施全员竞聘上岗,同时,上级要求进行三项制度改革,某路桥公司制定了三项制度改革方案并修改了员工手册,该改革方案与员工手册都经过了职代会讨论通过。宋某已在该方案的宣贯文件中签字知晓该内容,在竞聘办公室发布的岗位竞聘信息表中,要求员工必须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才能竞聘上岗,但是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违反了《某路桥公司全员竞聘方案》第13条规定:“(一)竞聘期间,申请参与竞聘的人员,在参与竞聘的同时要严格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避免因参与竞聘而对现有工作造成影响。(二)在申请及竞聘过程中,要坚持诚信原则,确保自身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对竞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竞聘组织机构有权取消其竞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处分。(三)竞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竞聘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参与竞聘各阶段的活动。(四)竞聘过程中,某乙公司根据组织需要和个人意愿所进行的调剂与安排,应保持健康的心态,积极配合。某丙公司员工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无故不参加竞聘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所以某路桥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00元等。该仲裁委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105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2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某路桥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依据某路桥公司提交的《全员竞聘方案》显示,该方案未规定竞聘者需要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但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作为竞聘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设置相关条件或就任职条件进行改动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某路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任职条件经过了民主程序,某路桥公司据此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某路桥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426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涉及员工竞聘上岗等重大事项时,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建议竞聘方案能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决议通过。同时,不应设定不合理的竞聘条件。否则,若员工未应聘成功,公司无论是安排待岗还是直接以此为由解聘落选者,都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的竞聘上岗方案已经履行了民主和公示程序,并且员工已了解方案内容及竞聘标准,那么应聘未成功时,只要单位支付的待岗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然而,如果竞聘方案未履行民主公示程序,或者竞聘标准不客观,劳动者均有权对此质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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