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捂盘惜售、价外加价、操纵市场!昆明市住建局下发最新管理通知

开屏新闻 2021-03-19 16:46:28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纪机构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价外加价、操纵市场价格。

从业人员实名制服务

《通知》提出,将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均需通过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fzl.km.org.cn),完善经纪机构登记信息。

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经纪机构登记信息。

已办理完善登记手续的经纪机构变更营业执照或变更加盟信息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或变更加盟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信息变更。

经纪机构登记信息核验由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包括变更信息的核验)。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交换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行业核验登记信息,并在行业管理相关网站公示已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名单。

成登记信息完善的经纪机构,可进行本市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可按照经营范围进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

此外,经纪机构登记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经纪机构要及时通过平台进行登记。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等信息的工作牌,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发布房源信息要有核验码

将严格落实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时需严格执行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由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昆明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上完成网上签约备案。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置的自助网签点不再受理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经纪机构在提供业务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服务对象同意后,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区的房源核验服务,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所辖地区的房源核验服务。

经纪机构服务应确保房源真实,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

规范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经纪机构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价外加价、操纵市场价格;

不得以团购费、活动费等名义违规收取费用;

不得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不得以其他企业、个人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本人名义开展业务;

不得将代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再次进行分销、转包;

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或租赁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申请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取消委托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登记中介合作

《通知》要求,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合作及提供金融服务。

经纪机构提供住房及商业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来源:昆明规划建设(记者 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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