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意外还是谋杀?北京海淀,六旬夫妇女儿去世后5年,以女儿是在酒店上班期间,被人跟踪导致意外死亡为由,向酒店方索赔153万元,酒店却说女孩有妄想症,是自行跳河身亡,和酒店毫无关系,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海淀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夏军和李娟都已经60多岁,老夫妻育有一个女儿夏婷,夏婷20岁那年与耿某认识,后经耿某介绍,到裕龙酒店打工,但不久后就从北京离开到石家庄,后被同事接回北京。
不久后,夏婷被发现死于京密引水渠中,夏军、李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裕龙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3060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事发当晚,夏婷发觉有人在跟踪她,便逃到石家庄长安区某派出所反映,请求给予保护,该派出所未给予保护,后又通知裕龙酒店的职工孙某、耿某用车将夏婷接回酒店,当晚夏婷被害死亡,抛尸于京密引水渠中。
夏婷在发觉有人暗害她时,向派出所报告请求给予保护,裕龙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派人将夏婷接回酒店后,有义务保护她的人身不受侵害,但裕龙酒店未尽职责,以造成夏婷死亡,裕龙酒店存在过错。
就上述主张,夏军、李娟提交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夏婷为报案人,简要案情中载明,夏婷称在裕龙酒店工作,因与同事耿某发生矛盾后,于当日坐车至石家庄市,个人想回北京,备注中载明孙某将夏婷接走。
夏军、李娟还提交两份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委托单位分别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支队。
两份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简要案情中载明,9月16日8时许,在海淀区八里庄大桥上,有群众发现夏婷跳入京密引水渠中,经打捞上岸已死亡。
鉴定意见均为:夏婷符合溺水死亡。夏军、李娟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不真实,该二人认为夏婷不是溺水死亡,而是被害后抛尸于京密引水渠中。
裕龙酒店不同意支付款项,辩称:
第一,夏军、李娟起诉的是生命权,是侵权纠纷,但相关证据材料未显示我方有任何侵权行为,证据中也没有显示我方有任何过失行为与夏婷死亡有任何关系存在。
第二,关于夏婷死亡涉及刑事问题,夏婷并非我方职工,当时是雪梨缘公司在我公司承包温泉酒店项目,夏婷有可能隶属于雪梨缘公司,当时海淀刑侦支队接洽的也是雪梨缘公司。
夏军、李娟提供的材料记载从石家庄接回夏婷,也是雪梨缘公司的人接回的,据我们后来了解,夏婷患有妄想症精神病,我方没有直接参与和刑侦部门的接洽,具体情况不了解。
但卷宗在海淀分局治安支队现场科有保存,我们希望法院调取一下,证据显示夏婷是溺亡,并非我方侵权行为造成,且夏军、李娟要求民事赔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因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警方调取了相关材料。
张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张某反映其于当日8时15分许,看到有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从海淀区八里庄大桥上跳河,当时此女子周边没有其他人。
耿某书写的材料中称,夏婷于8月1日因没有工作,经朋友介绍与其相识并让其帮忙找工作,其介绍夏婷到裕龙酒店上班,夏婷在八里庄自己租房居住并于9月2日办理入职手续。
9月13日,夏婷未与公司打招呼自行离职,9月14日夏婷打电话向朋友求助,据说在石家庄谈固派出所,公司同事孙某当晚坐车去接夏婷。
9月15日耿某下班后叫上夏婷和另一同事吃饭,饭后其陪夏婷在酒店附近散步,夏婷对耿某说14日求助前去见过一个网友,具体见面情况未说。
因死者不想回住处,耿某只好带夏婷回宿舍并安抚死者,9月16日早八点耿某上班后,夏婷离开宿舍,之后耿某再未见过夏婷。
孙某书写的材料中称通过耿某认识夏婷,9月14日晚八点左右,夏婷给孙某打电话称自己迷路且已报警,现在派出所,让孙某去石家庄接。
晚九点左右,孙某与同事周某一起乘坐朋友的私人轿车前往石家庄,凌晨一点左右到达,警官让孙某给夏婷办理相关手续后,孙某将夏婷接回,次日八点到京。
9月15日,孙某与耿某陪夏婷一起吃饭,看夏婷情绪不佳,对夏婷进行安慰,此后再未和夏婷联系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夏军、李娟主张夏婷与裕龙酒店建立劳动关系,但就此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裕龙酒店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无法采信。
同时,法院从警方调取的相关材料,亦未反映出夏婷与裕龙酒店曾建立过劳动关系。
退而言之,即使夏婷曾与裕龙酒店建立过劳动关系,但夏军、李娟亦未举证证明裕龙酒店对夏婷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鉴此,夏军、李娟要求裕龙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306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案件受理费18575元,原应由夏军、李娟共同负担,经法院批准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