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强奸已经年满16周岁”重要吗

阿岔侃历史 2024-10-08 09:02:32

消息来自于网上流传并引发关注的一份公安系统的“情况通报”——“关于东港市发生一起强奸案件的情况报告”。

被强奸者是在校学生——辽宁省东港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

强奸者是她的老师——东港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务主任田某某。

强奸不止一次——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在某小区某室和东港市第三中学校内一仓库内多次对在校学生某某实施强奸。

如果这事儿是真的,那就应该是非常严重的恶性事件,至少要比中国人大的王教授、中国美院的赵教授……“性侵学生”要恶劣得多。因为这一次的事儿发生在中学,受害人是中学生。而且,还是长时间的——长达一年,而且还是“多次”。这就更令人感到震惊和愤慨。这自然不仅仅是一个“强奸案”的问题,还肯定是一个环境问题——

一个校园安全环境问题。这么长的时间,没有人注意到,没有人发现,没有引起警惕,没有发作……这肯定不是一个教务处主任违法犯罪的问题。按照一般的理解,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园的管理和监控应该是很严的,任何恶性事件一旦发生,那被发现的几率是非常高的,引起警惕的几率是非常高的。但——居然没有被发现。那就只能说明,学校的监控和管理是有问题的。

我们不必谴责罪犯。一个人要犯罪,特别是一个教育工作者要强奸学生,那他肯定是明知故犯——是知道那是恶性犯罪还要去做,是知道那是高压线还要去碰;而且,还是多次、长时间犯罪,这自然是“故意为之”。对这种人,谴责自然是没有用的,只有依法严惩才是唯一的出路。

在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中有一个“首次被强奸已年满16周岁”的说法,我有点疑惑——这个重要吗?

我记得“十六周岁”这个概念是就犯罪嫌疑人说的,在这一块,这个年龄标志是一个界限。但就被害人这一块,“十四周岁”是一个界限,“十八周岁”是一个界限。没有十六岁啊。

那么,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明确这个“十六周岁”是什么含义呢?

而且,在这个案件中,按“情况通报”的说法,应该可以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可能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这一条的。他是成年人,对方是未成年人,他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他(可能)涉嫌“多次实施强奸、奸淫”。

那么,“首次被强奸已年满16周岁”有哪些具体的意义呢?

“首次被强奸已经年满16周岁”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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