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刘立强再次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本案中,有两位拥有“特异功能”的被告人——李雷激、朱新建,他俩能够穿越时空,出现在公诉人指控的案发场所。
更为蹊跷的是,在移送起诉的案卷中,居然有数名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指控这两人同时出现在案发场所,甚至包括这两位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2023年11月,在长沙市、县两级法院分案开庭审理的刘立强案的庭审现场,被告人李雷激、朱新建当庭对公诉人指控的“袁斐被非法拘禁案(案发地长沙市)”“对李旭东寻衅滋事案(案发地娄底市)”的犯罪事实,提出强烈反对意见:
1、强调自己当时并没有在案发现场,而是在几百公里以外的邵阳市洞口县(袁斐案)或长沙市(李旭东案);
2、强调自己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形成的;
3、强调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
2023年11月底,李雷激、朱新建的辩护人依法向长沙市、县两级法院的合议庭申请调取:
1、李雷激、朱新建2014年5月26日到5月29日手机漫游基站的信息(位置)以及李雷激、朱新建家车辆轨迹信息;
2、李雷激2017年6月28日到7月1日手机漫游基站的信息(位置)。
长沙市中院的承办法官答复会依法指令检察机关调取。
2023年12月初,李雷激、朱新建的辩护人依法调取两位被告不在场的客观证据——172张、时间连续的原始图片文件(照片)和微信账号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并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1、对图片文件的图像拍摄时间、经纬度信息、图像修改信息等3项图片信息(图片文件哈希值及存储路径)进行固定;
2、对其是否为图片原始信息、是否经过篡改进行鉴定,对图片文件经纬度信息进行地理位置转换;
3、对送检移动电话内登陆微信账号发布的朋友圈信息进行固定和分析。
2023年12月12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
1、委托鉴定的图片文件的经纬度信息、图像拍摄时间、图像修改时间均为原始信息未经纂改。
2、对图像经纬度信息进行地理位置转换,鉴定:
拍摄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到5月28日的照片的位置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拍摄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到7月1日的照片的位置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
3、送检移动电话和便携式计算机中提取出的部分图片内容与朋友圈中发布的图片内容相同、图片的拍摄时间与朋友圈的发布时间符合逻辑关系。
从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结论及公开庭审时法庭调查情况可以确定:
1、李雷激、朱新建两人不在案发现场;
2、李雷激、朱新建两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
3、同案犯刘立强、罗红军、廖峰文、阳习朝等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
4、证人潘智玲、李旭东、彭熙、陆序展等人的证言与客观证据矛盾;
5、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李雷激、朱新建,非法取证;随心所欲地在证人证言中插入他们想要加入的内容,构陷被告人。
2023年11月的庭审中,刘立强、李雷激、朱新建等人多次控诉自己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被迫做出虚假供述。
刘立强、李雷激及他们的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人一直拒绝移送,申称是秘密。
由刘立强辩护人申请的证人何炯在回答法庭问题时,何炯澄清2014年5月27日张剑波失联之后,她在龙洋公司来讨债的人中并没看到李雷激在场(袁斐案)。
2023年12月,李雷激、朱新建的辩护人依法向长沙市、县两级法院的合议庭提交相关司法鉴定报告和保存有172张原始照片证据的光盘。长沙市中院的承办法官答复合议庭将再次开庭审理,对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2024年8月5日,长沙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对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公诉人用言词证据来否认客观事实,并推论提交合议庭的照片可能造假。
李雷激当庭反驳:提交的照片和微信朋友圈内容是案发前多年就形成,不可能开庭后才形成。所有照片的经纬度信息、图像拍摄时间都是苹果手机拍摄时形成的,请求公诉人提供手机基站信息。当时所开车辆为朱新建的私车,请求公诉方提供车辆轨迹信息。2019年购买的汽车,为什么会穿越出现在2017年的案发现场?
辩护人质证:公诉人说照片可以修改,但能抹去修改的痕迹吗?公诉人提供的酒店入住记录不是酒店入住流水台账,记录是断续的、间断的,这也证明公诉人提交的入住记录是有所取舍,不完整,不具有真实性。公诉人提供的半山寺主持的证言,也不具有真实性,该主持是2016年才到半山寺,怎么能证明2014年李雷激、朱新建不在洞口县呢?公诉人提供的高速公路卡口收费记录是断续的,是公安机关提供的一个表格,盖个章,不具有真实性。
刘立强当庭陈述:李雷激、朱新建均不在案发现场。原来所做的他们两人在案发现场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后取得的。
又要出神探了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