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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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那么,如果尚未胜诉,没有执行依据,但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债权人,能是申请参与分配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中明确:
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应为其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即要求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等条件,此为狭义的参与分配,即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的比例分配。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广义的参与分配程序,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
据此,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
当事人对优先权及数额有争议,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
本案中,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尽管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故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案款分配。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权及数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
但在执行法院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就与债务人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尚未最终判决,故在分配方案中未直接认定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优先权及数额,未导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审理内容与另案诉讼审理内容重叠和审判结论不一致的风险。
故而,在分配方案中只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预留相应的价值份额,最终根据另案判决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及受偿金额。
律师提醒,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也要尽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分配,以便人民法院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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