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女子遭暴力强拆,砍杀7名拆迁人员致1死6伤,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椰子说国际 2023-08-20 16:35:26

案件摘要

王丽(化名)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她和她的父母、弟弟住在江苏宿迁市的一套自建房里。这套房子是她父亲用一辈子的积蓄和血汗建起来的,虽然不大不豪华,但却是一家人的温暖的家。

王丽的丈夫在外地打工,每年只能回来几次,她的孩子也在外地上学,她平时就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弟弟,过着平淡而幸福的生活。

然而,这样的生活在2009年被打破了。那一年,一家房地产公司看中了王丽家所在的老城区,计划进行拆迁和开发。

他们委托了一家拆迁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并给出了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偿标准。

王丽一家觉得这个价格太低了,根本不符合市场价,他们的房子至少值2600元一平方米。他们拒绝了拆迁公司的要求,并希望能够通过协商得到合理的补偿。

但是拆迁公司并不想协商,他们只想尽快完成任务,拿到开发商的酬劳。

他们开始采取各种手段逼迫王丽一家搬走,比如断水断电、砸门砸窗、辱骂恐吓、放火焚烧等等。他们还雇佣了一些流氓和打手,对王丽一家进行暴力威胁。

王丽一家非常害怕,但又不甘心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家园。他们多次报警求助,但警方却无动于衷,甚至有些警察还和拆迁公司勾结在一起。

王丽感到自己被社会抛弃了,她只能依靠自己和家人来保护自己。

2009年5月30日上午,拆迁公司的负责人袁某带领了9名手下再次来到王丽家,要求和她或者她的弟弟王强商谈拆迁事宜。

王丽知道他们不是来商谈的,而是来闹事的。她不敢开门让他们进屋,因为屋里只有她和几个女人(其中三个是未成年人)。

袁某等人就在门外大声辱骂、敲打,并把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了。王丽很害怕,赶紧给弟弟打电话求救。

王强接到电话后,立刻带着另一个弟弟赶来支援。他们分别拿着菜刀和铁锨,在门口和袁某等人发生了争执。

王丽听到外面有打斗声,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动起手来了。她担心弟弟吃亏,就挤开防盗门,拿着菜刀冲出去。

她看到站在门口的袁某,就疯狂地向他的颈部和头部砍去,一刀又一刀,直到袁某倒在血泊中不动了。

王丽还没有停手,她又转向其他的拆迁人员,挥舞着菜刀,大喊着:“你们都给我滚,你们都给我死,你们都不是人,你们都是畜牲!”她的眼神充满了仇恨和绝望。

拆迁人员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纷纷逃跑。但王丽却不肯放过他们,她追上去,一路砍下去。她的菜刀上沾满了鲜血,她的身上也被划伤了几处。

她不顾一切地追杀着那些曾经欺负过她的人,她要让他们付出代价。

最后,王丽被赶来的警察制服了。她被带走时,还在嘶吼着:“你们为什么要拆我的房子,你们为什么要欺负我,你们为什么要毁了我的家庭……”她的声音响彻整个街区。

事后调查发现,王丽的行为造成了1人死亡、6人受伤的惨剧。被害人中有4人是拆迁公司的员工,2人是雇佣的打手,1人是拆迁公司的负责人袁某。

袁某死于颈部动脉割伤和颅脑损伤,其他6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势。王丽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并被羁押在看守所。她的家人也被警方传唤了。

他们都为王丽感到心痛和无奈,他们知道王丽不是一个坏人,她只是一个受了太多委屈和压力的普通妇女。她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她被逼无奈了。

王丽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对王丽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她是暴力拆迁的受害者,她是在正当防卫中失控了。

他们认为拆迁公司才是罪魁祸首,他们用非法和残忍的手段侵犯了王丽一家的合法权益,并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他们希望法院能够给王丽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也有一些人对王丽表示谴责和反对,认为她是一个残忍和冷血的杀人犯,她用极端和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并造成了无辜者的死亡和伤害。

他们认为拆迁公司虽然有些过分,但并没有构成犯罪行为,并没有给王丽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他们希望法院能够依法惩治王丽,并给被害人一个公道。

王丽的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第一次审理由宿迁市的一家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院认为,王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虽然她有正当防卫的情节,但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判处王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王丽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她的辩护律师认为,王丽是在极度恐惧和愤怒的情绪下失去理智的,她没有预谋杀人的故意,也没有选择杀人的自由意志。

她是在被拆迁公司长期迫害和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而进行反抗的。她的行为应该属于过失杀人或者正当防卫,应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次审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变了原判决。法院认为,王丽虽然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但是客观上受到了拆迁公司的非法侵害和暴力威胁,她是在正当防卫中因为情绪激动而失去控制的。

她的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是并不构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判处王丽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王丽对这个判决表示接受,她说她已经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了,她只希望能够早日出狱,见到自己的孩子和父母。她说她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后悔和自责,她不想再伤害任何人了。

被害人家属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满,他们认为王丽应该得到更严厉的惩罚,他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他们说他们无法原谅王丽,他们要让她付出生命的代价。

王丽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和争论。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暴力拆迁引发的悲剧,暴露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

他们呼吁政府和社会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规范,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尊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法治教育缺失引发的悲剧,暴露了我国公民素质和道德水平的低下。

他们呼吁政府和社会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避免用暴力解决问题。

无论如何,王丽的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法律分析

从"拆迁公司雇人骚扰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犯"的角度,对于这个故事中的情况,可以进行以下法律分析:

1.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教唆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通过教唆、指使、策划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教唆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则需要有明确的教唆行为,即通过言语、行动等方式明确促使他人实施犯罪。

2. 拆迁公司雇人骚扰的行为分析:

根据故事,拆迁公司为了促使王某搬迁,雇人对王某进行了骚扰行为,如砸窗、放火等等一系列恶意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拆迁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旨在逼迫王某搬迁。

3. 教唆与施压的区分:

尽管拆迁公司雇人对王某进行骚扰,但是否属于教唆犯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教唆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前,通过指使、引导等方式明确促使他人实施犯罪。

而在这个情节中,拆迁公司的行为更类似于通过施压、威胁等手段影响王某的行为,而并非直接教唆王某实施刑事犯罪。

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角度,对于这个故事中的情况,可以进行以下法律分析:

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社会行为中,为了抵御正在遭受的或即将遭受的非法侵害,以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使侵害人遭受损害的一种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是在当前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 情节分析:

根据故事,王某的房子被房地产公司看中,但给的拆迁费低于市场价格,导致王某不搬迁。

拆迁公司采取雇人骚扰、砸窗、放火等恶意手段,对王某进行长期压迫。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感受到了拆迁公司的威胁和侵害。

3. 王某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王某因受到长期的威胁和恶意行为,感到忍无可忍,拿着刀出去与拆迁公司拼命,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

在这个情节中,王某的行为虽然可能存在过度反应,但可以认为其行为是基于对自身安全的防卫行为,以制止拆迁公司长期侵害他的行为。

4. 法院的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拆迁公司长期压迫导致的,将判决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说明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拆迁公司的影响,并且认为王某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根据故事中的情节描述,王某在长期受到拆迁公司的威胁和侵害后,采取了防卫行为,尽管可能存在过度防卫,但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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