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通知包丽虐待案的当事人,因合议庭成员突发疾病,原定于明日宣判的牟某翰涉嫌虐待罪一案被取消。这一消息让包丽的母亲和公众感到失望和不安。
包丽的母亲一直在追求对牟某翰的公正判决。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希望牟某翰能因虐待罪受到惩罚,并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在庭审期间,包丽的母亲曾目睹了牟某翰的态度,他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和愧疚,还声称自己的行为出于爱。这使包丽的母亲感到痛心和愤怒。
包丽的母亲指出,庭审主要集中在是否成立牟某翰的虐待罪上。除了虐待罪,她还提出了故意杀人罪和附带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包丽的医疗费用。包丽在治疗过程中共花费了93万元,其中包丽的母亲自己垫付了10万元,而牟某翰的父亲的朋友曾多次前往医院支付医疗费用,总计支付了20万元。然而,到目前为止,医疗费用仍未结清,牟某翰一方也未支付剩余的63万元。
回顾事件的经过,2019年10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包丽在某宾馆服药自杀,并被宣布为"脑死亡"。据报道,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包丽的男友牟某翰曾提出一系列不当要求,包括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并保留病历单以及进行绝育手术。包丽的母亲认为,牟某翰的肉体和精神虐待是导致包丽自杀的主要原因,但牟某翰对此予以否认。
一个孩子或许会为一个玩具的丢失而哭泣吵闹难过很久很久,因为那是他世界的很大一部分。一个女孩为了一些对她来说很重要的事情放弃生命,我想也是因为对她来说很大一部分的世界受到了侵害,或许她的看法可能是偏执的幼稚甚至愚蠢的,但要明白对她来说那可能真真正正的很重要。让我们想一想这个女孩子吧,她也是从婴儿走来,她会蹒跚学步,会咿呀学语,会第一次喊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会心疼小动物,会因影视剧人物的悲剧而哭泣…也会帮助过他人并为之高兴,会为考试失利而哭泣或被好学校录取而欣喜若狂……会反哺以让父母欣慰…会因看到自己国家同胞受苦而难过伤心……
离开的,不是一个简单的生命,而是一个真真切切有喜怒哀乐,有善良与任性,有自私与阴暗面的一个完完整整的人,活生生的人。
她离开了,她需要的不再是生时的帮助而是死后的理解,作为一个正常人我们或许会为之悲痛,却不仅仅是出于表演,想一想你最亲爱的人吧,她和她们一样都说活生生的人儿!
哪怕不了解也不要有批判,尽力去了解她吧。
牟某翰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牟某翰的侵权行为极可能是包丽采取自杀行为的诱因,牟某翰应在引发诱因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说不用承担责任的,一般有如下理由:
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有抑郁症也不等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对过分干预社会的“正常交往”始终心存顾虑,过错程度较轻微(一般案件);
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特定关系人可能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牟某翰的行为一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会有倾向,即一般程度的责骂(我把这个稍微类型化,比方说成绩不好老师批评之类的)造成受害人自杀的,不承担法律后果。
但至于,需要承担责任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界限在哪里,是需要个案推动的。
就好比,于欢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推动。于欢案绝对不是第一个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案件,但因为民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更加严谨、公开、公正,也更符合普通人心底的正义。有于欢案作为支撑,后面的法官也更加“敢于”认定正当防卫,从指引、规范普通人日常生活的角度具有相当的意义。
我甚至相信,司法实践,也在“等”这样一个极端的案件,通过公开的判决,告诉我们所有人,哪里才是社会交往的界限。
现阶段,类牟某翰的“精神控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步子跨得有点大,但民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民意基础的,就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我认为够判了,至于责任比例,确实不宜过大。
你们认为20%责任比例是大了还是小了。
如果施暴者无责,那这绝对是一个范本和鼓励:只要一个人够无耻,他就可以如此精神控制一个女生,即使把对方逼死,也没有什么。
说一句“女孩,要爱你自己”是容易的,可是然后呢?她们就能因为这句话的点化变出火眼金睛并拥有铜墙铁壁般强大的心理吗?
“李星星事件”可能最终惩治得了一个鲍毓明(当然,这已经是最乐观的情况了),惩治不了潜在的那许多个鲍毓明。
“包丽事件”谴责得了一个牟某,谴责不了潜在的那许多个牟某,也很可能,救不了潜在的那许多个包丽……
这,才是最无力的地方。
真服气了,发个烧又推迟这么大的案件,不会换别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