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工湖悬挂着明显的“禁止游泳”警告牌,然而一个14岁的孩子仍然下去游泳,结果悲剧了。
父母将公园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赔偿。
法院的判决,网友们纷纷点赞。
事情回顾年仅 14 周岁的李某和他的同伴一同在北京市通州市某公园游玩。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悲剧却在此悄然降临。
来到公园一个人工湖边上游玩时,李某无视公园内悬挂着的醒目的“禁止游泳”警告牌,擅自与同伴下湖游泳。
未曾想,危险瞬间袭来,李某意外溺水。同伴顿时惊慌失措,拼命呼救,声音在空旷的公园中回荡,然而,最后的结果很痛心,14岁的李某不幸溺亡,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一刻。
可怜花样年华呀。
李某身亡后,他的父母悲痛欲绝的,满腔悲愤,他们为公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孩子是在公园发生了意外。
于是他父母毅然将公园的管理者诉至法院,索要高达 80 万元的赔偿。
据悉,这座公园对公众免费开放,其园林绿化局作为管理单位,委托了某景观公司进行建设施工,并在养护期内由该景观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经过仔细查实,在李某溺亡之前,公园的入口处以及那片人工湖的周边都精心设置了“禁止游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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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李某的父母坚决认为,园林绿化局与某景观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不当之处。
而两被告则据理力争,表示公园已经尽到了提醒的责任,设置了明确的安全提醒标牌,对于这起惨痛的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8月21日,通州法院判了法院审完以后觉得,园林绿化局是公园的管理人,景观公司是公园实际负责安全保护的,他们本来就应该干活儿,在能做到的范围内把安全保障的工作做好。
这个公园是免费让大家进去玩的,谁都能随便进去逛逛玩玩,园林绿化局和景观公司管这个公园主要是因为他们有社会管理的一般责任。所以在安全保障工作做到什么程度算合理这个事儿上,跟那些做生意的公共场所是不一样的。
因为园林绿化局和景观公司已经在人工湖周围放了警示牌,告诉大家不让游泳,那就应该说他们已经把提醒的工作做了,在能做到的范围内把安全保障做好了,管理上没啥错。
同时呢,李某出事的时候都 14 岁了,有一些分辨能力,人工湖周围都有警示牌了,他应该知道下水有危险,也应该知道景观湖不让游泳这种平常的道理,可他没经过允许就下水了,这才出了事。
而且李某的家长是监护人,也没把监护的责任尽到。
综合上面这些情况,法院就判了驳回李某爸妈的打官司的要求。
判决下来以后,李某的爸妈不服,又上诉,二审法院审完以后,还是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对于这个判决,评论区全是点赞有些人啊,自己犯下的错误,却老是一门心思地指望别人来替他们承担责任。就像这次的事件,明明是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孩子自己也不顾“禁止游泳”的警示,怀着侥幸心理去冒险,最终酿成了悲剧。
现实是残酷的,这种侥幸心理带来的往往不是幸运,而是无法挽回的悲剧。既然是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这样惨痛的后果,那就应该自己承担,怨不得别人。
还好公园有这个“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否则又得背锅了。可实际上,公园已经通过设置这个警示牌,尽了最大的努力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简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真的,真的太重要了!尤其是对于孩子来说,一定要让他们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去尝试的,而什么事情是绝对不可以触碰的红线。
比如说,像游泳这种活动,如果是在有安全保障、有大人监护的正规场所,那是可以尝试的。但如果是在明令禁止游泳的危险区域,比如没有救生员、水深不明的江河湖海或者像这次事件中的公园人工湖,那就是绝对不可以的。
作为家长管好自己的孩子最重要,不是一出事,就怪这怪那,推卸责任,这是道德绑架。有责任心、能担当的家长,平常就该教孩子守规矩、保护自己,而不是出了事就想办法推责任,不想自己该负的教育孩子的责任。
从这件事情我们也应该明白,无论是家长还是孩子,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不能随意忽视规则和警示。
不能总想着出了事有别人兜底,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一旦悲剧发生,后悔都来不及
父母的悲痛搞钱[点赞]
律师问题,有枣没枣打一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