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26 12:40:47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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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

那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明确:

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颜某英在其雇佣的郑某宏摔伤后,二人正是考虑到日后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房产会被人民法院拍卖用以执行,才起意、预谋转移该房产,以达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为此,二人多方游说被告人姜某富,串通姜虚构了双方之间存有高额债务的事实,以此为由将房产抵押给姜,还吩咐姜帮其隐瞒真相以应对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

之后,杨、颜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败诉后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11月,郑某宏家属向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二人核实财产状况,二人虽表示愿意和解,但一直隐瞒其有能力执行却以虚构高额债务为名将涉案房产转移的真相,又指使姜某富按事先预谋在执行法官面前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致使涉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直至杨某荣等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后,才于2017年1月履行了涉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杨某荣、颜某英按其事先预谋、精心设计的方式转移财产,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显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二人构罪的阻却因素,事后的履行行为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对于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拒执罪:

1. 有明显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已经预见到自己可能会败诉,并且为了避免将来的民事裁判得以执行,而故意提前转移财产,这种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得知对方准备起诉且自己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时,便迅速将自己名下的重要资产转移给他人,以逃避未来的执行。

2. 转移财产的行为持续到执行阶段且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即使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民事裁判前,但如果该行为一直持续到执行阶段,并且最终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那么也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行为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了房产,在执行阶段仍然隐瞒该房产的真实情况,致使法院无法对该房产进行执行。

3. 转移的财产对执行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转移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或者是执行标的的关键部分,那么这种转移行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会产生重大影响,也更容易被认定为构成拒执罪。例如,被执行人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在民事裁判前转移,导致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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