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男孩骑行被碾压案之后,我老婆问了我一个问题:“司机没有过错,为什么还需要承担责任?”不光是我老婆,这事件相关报道的底下也有很多类似的留言。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也连夜翻了很多资料,最终被我找到这个问题的一些法律依据。
注意,这并不是一个司法解析,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而且仅限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讨论,仅供各位参考。
这个问题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事故双方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涉及到法律条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准确来说应该是第76条第一款的第二项。原文是这样写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前两种情况应该都很好理解,存在争议的应该是最后一个情况,也即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错误,依旧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似乎有点违背我们的常识,也是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区别最大的地方:“怎么没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老实说,这条法律条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面简称“道交法”)起草开始到现在,争议无数,也经历过好多次波折。而现在这区区百来字更是无数次博弈和讨论后的结果。
可以说在平衡事故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权益上,立法机关也是绞尽了脑汁。
道交法首次提请审议的时候,该条文的描述是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刚开始,在交通事故中,道交法没有明确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看似很公平,但实际上,依照咱们国内的国情,这很可能会打开潘多拉的魔盒,会有很严重的后果——“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当时咱们国内的国情是怎样的?看红绿灯的只有司机,行人过马路的原则就是人多了就一起过,才不管你有没有红绿灯。老实说,别说过去了,即便是现在也依旧有很多行人闯红灯,有很多电动自行车逆行。
如果这个时候,有广州天河“1·11”宝马撞人案温某这样的人存在,后果当然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当时很多人就觉得:“不管怎样,和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始终还是弱者,理应得到保护,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后来,在一堆反对声中,这条法律条文就改成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次改动增加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而且特别强调了一点,就是即便非机动车存在过错,也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才能减轻责任。这看似合理了一点,实际上也存在很多争议——
首先,在那个摄像头还没普及,行车记录仪还没诞生的年代,很难证明机动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而且所谓的必要措施说不定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其次,条文中只是说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没说减轻什么责任,如果是造成非机动车的人员伤亡呢?责任应该如何减轻?
所以这看似很合理的条文,在经过了一堆专家们的讨论,召开好几次座谈会之后,还是没能通过,还得改。前提只有一个:“既要注意保护弱者,也要注重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辜者受冤。”
最终在听取了各方意见,立法机关对草案改了又改,最终才有了现在的道交法第76条,也有了现在依旧存在争议的那一项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注意这一句话里面的“赔偿”二字,这也是道交法第76条的精粹所在,因为它把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进行了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有关联,但二者并不是一回事。”一位交警朋友在接受采访时说到,“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例,即便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无责任,这也只是说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其经济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免除,仍要在法定的比例、额度内进行赔偿。”
说白了,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别想着一走了之。当然,现在机动车都要求购买交强险,所以如果不是特别大的事故,实际上也不会让机动车一方有太大的损失。估计立法机关也是考虑到这一点,才有赔付不超过10%的规定。
看完道交法第76条的发展历程,我相信你也大概清楚为什么司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但依旧要赔钱了吧!总的一句话就是,要限制司机们手中的权利,不能让他们滥用权利,更不能让一些不法分子有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机动车不需要承担分文赔付的,就是第76条的最后一句话:“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遇到碰瓷什么的,一定要报警,别吃哑巴亏。(文|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