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技巧

茜茜深耕 2024-07-18 09:10:32
 来源:最高判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

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将正式施行,规定了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以下是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务技巧。

一、有权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诉讼主体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情形一: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出资加速到期诉讼。股东作为被请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义务方,是相关案件的被告。

情形二:债权人直接提起出资加速到期诉讼。应以股东作为被告,公司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受领相关款项的权利主体,不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本身亦有权提起相关诉讼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情形三:债权人在与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此时尚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置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否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一并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法院在个案进行认定。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明确,从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可以一并对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请进行审理。

二、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于该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

新公司法颁布后,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存在“入库规则”和“直接清偿”两种不同观点。加速到期后的股东出资是否入库,关涉交易法与组织法的衔接,当公司作为主体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时,当然适用“入库规则”,而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场合,该出资是否应当适用“入库规则”归于公司,还是可直接对该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回应。

声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上海二中院”公众号2024年6月11日推文,作者:蔡璇,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或修改,此谢。“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

更多观点:

入库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入库编号:2023-17-5-300-003)裁判要旨(摘录):“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920号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并不包括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案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认为(摘自《人民法院大讲堂》p556-560):“入库规则”是次债务人把钱先还给债务人,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再用其责任财产清偿债权人。从个案诉讼、个别债权实现、效率、债权人积极性以及非所谓的破产清算的角度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排出了不重要的入库规则,采纳了直接清偿规则。民法典对此加以吸收。第537条最后一句话为直接清偿规定:“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虽然,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由次债务人直接把欠债务人的钱还给债权人,但是债权人的权利不比其他的债权人有优先性和特殊性。本句表达的意思是债权人只不过是个别清偿,因为其来的早,来得快而已。但是如果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的债权上已经有其他债权人对这个债权及从权利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还要依据保全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作者:蔡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法官助理,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