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胸腹痛病人首诊未予心电图检查,医方违反指南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10 10:29:29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凌晨,孙某珍因后背痛9小时前往x医附院就医,初步诊断为胸痛、腹痛;x医附院未进行心电图检查,给予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肌肉注射治疗。后孙某珍于2021年8月20日02时34分死亡,x医附院盖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在上述诊疗过程中,孙某珍共自负医疗费1661.65元。

二、患方诉称

患者因胸痛入院就诊,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对于胸痛患者的处置要求为立即查心电图、血常规、心肌酶,必要时查超声心动图或CT。《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要求对胸痛患者的诊断思维是先想到危及生命的,其次是重的,再其次是一般的。

说明心电图检查对于筛查患者是否为心肌梗死无疑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被告让患者步行抽血、肌肉注射、进行腹部CT检查等大的活动量,说明被告的处置是非常缺乏经验的。综上考虑,申请人认为被告的过错程度应当为40%,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计465027.67元。

三、计算依据

1.医疗费1661.65×40%=664.66元;

2.死亡赔偿金60239元×17年×40%=409625.2元;

3.丧葬费86926元÷2×40%=17385.2元;

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86926元÷365天×5天×2人×40%=952.61元;

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800元(2000×40%=8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7.鉴定费14000元×40%=5600元;

8.合计465027.67元。

四、被告x医附院辩称

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与被答辩人诉称的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比例偏高,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答辩人过错责任是40%;根据鉴定意见轻微原因力责任是5%-15%,建议范围为10%,次要原因力为16%-44%,建议范围为30%,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40%比例偏高。

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明细中的第四项、第五项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将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这一法条删除,因此该赔偿项目已无法律依据。第六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高,其他各项无异议。

五、鉴定意见

孙某珍,女,生于1957年11月15日,x医附院在对孙某珍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首诊时没有给予心电图检查;相关检查不完善的情况下,给予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肌肉注射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因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至轻微原因之间。

六、损失计算

1、医疗费1661.65×25%=415.41元;

2、死亡赔偿金60239元×17年×25%=256015.75元;

3、丧葬费86926元÷12×6×25%=10865.75元;

4、鉴定费14000元×25%=3500元。

5、至于张某海、张某远、张某莉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6、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

七、庭审意见

x医附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虽持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故本院采纳该鉴定意见。据此本院确定x医附院对损害承担25%的赔偿责任。张某海、张某远、张某莉作为孙某珍的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

综上,x医附院应赔偿张某海、张某远、张某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90796.91元(415.41元+256015.75元+10865.75元+3500元+20000元)。

八、法院判决

2023年5月23日判决,x大学附属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张某海、张某远、张某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90796.9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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