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一定要按大陆的模式去理解台湾的行政区划,那么台湾的“直辖市”就相当于是大陆的地级市,比县高一级,现在大陆地图也是这么表示的;而在台湾,因为没有地级这一层级,县与省辖市是平级的,那么台湾省辖市就相当于大陆的县级市,只是当县变成县级市的时候,大陆是全县都变成市,台湾则是县城单独变成市;台湾的市辖区,则可以理解为大陆的街道。
大陆台湾唯一同时实设的区划
我国台湾地区共有13个县。
如前文所讲,位于台湾中部群山峻岭中的南投县,曾是台湾省政府的所在地。目前台湾省政府已经解散,不过依照有关台湾地方法律,保留名义上的省政府主席、省咨议会咨议长之职衔,省名义上仍存在,故南投目前仍为名义上的台湾省“省会”。
位于台湾东部纵谷平原中的台东县,从名字上看与台北、台中、台南等“直辖市”平级。早在清末,清政府就在此设立了台东直隶州,是台湾当时的四个府州级行政中心之一。不过几年后,台东就惨遭日本侵略者降级为普通支厅。台湾光复后,台东因为平原面积狭小,远离西部主要经济带,也没多大起色,目前发展水平已经远远落后于同资历的台北、台中和台南。
同样是位于台东纵谷中的花莲县,却见证了一个历史纪录的诞生。1950年,在大陆推行县自治惨遭失败的国党终于开始在台湾推行地方自治。同年当选为花莲县县长的中国民主社会党人杨仲鲸,被部分人视为华人社会的第一个“直选”县长。
在台湾方面解散福建省政府后,福建已经不是大陆和台湾同时实设的省级区划。但是福建下属的马祖列岛目前仍由台湾地区实际管辖,台湾当局在此设立了连江县,连江也成了目前大陆和台湾唯一同时实设机关的行政区划。
台湾大陆都有的“残渣县”
嘉义县和新竹县则是两个典型的“残渣县”。曾经,两县的县城嘉义市与新竹市凭借着蓬勃的发展和旺盛的人口,脱离了本县从县辖市跃升为省辖市,犹如凤凰涅槃展翅高飞。然而这也使得嘉义县与新竹县的县政府不得不从老县城迁离,放在了与原县城相邻的太保市与竹北市,让它们成为新的县城所在。
但从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到,两县的新县城与老县城其实都是紧密相连的,所谓县城迁移,可以被认为只是搬到了新城区而已。
这种情况,倒是很像大陆的京津冀。当北京天津从省辖变成直辖后,河北省政府就只能从京津迁出。与河北和京津一样,嘉义市的经济状况、社会福利都优于嘉义县,嘉义县的县民普遍希望双方重新合并再升格为“直辖市”,而嘉义市民则没多大兴趣。
把城市市区从县的地盘上分离出去,剩下的县地盘就可以叫”残渣县“。残渣县以前在大陆也普遍存在。但是在后续的行政调整中,这些残渣县一般都被拆分成了几个市辖区。现在河北省沧州市的沧县,是为数不多的还存在的残渣县之一。它与台湾的嘉义、新竹一样,都在版图上呈现出“蛋清包蛋黄”的形状。当然,与台湾不同,沧州市政府是可以管沧县的。
县是我国两千多年来最稳固的行政区划单位,见证了无数岁月的沧桑变迁,其县境却能在一两千年的时光里保持稳定不变。在一个县的土地上,县城与乡镇早已紧密相连,融为一体,共同编织出一张紧密而和谐的社会关系网。这里的人们,世代相传,共同守护着这片土地,传承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将县城提升为省辖市,与原有县域脱离关系,使得市政府仅专注于市区管理。此举一出,市区之外便归他域管辖,虽然确实有助于地方自治的推行,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弊端。它导致了区域划分的失当,加剧了城乡之间的鸿沟,使得原本紧密相连的县域被生硬地割裂开来。此外,这种改变还增加了政府在协调各方面资源、处理跨区事务时的成本,无疑给政府工作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台湾地区目前也开始废除了实行了几十年的市政府只管市区的适域市体制,在高雄、台中、台南、桃园开始搞市县合并,实行市政府也管郊区的广域市模式。而台北则因为相比台湾其他城市体量太大,不太好直接合并新北、桃园、基隆三市,成了狭域市。
目前台湾还是适域市(因为两县新县城的存在,也可以算是狭域市)的城市只剩下了嘉义和新竹。台湾地区一共只管辖22个县市,却还要设置5个联合服务中心协调不同区域,也有适域市和狭域市还存在这一方面的原因。
台湾的区=大陆的街道?
台湾市县之下则设乡镇市区。其中山地乡、乡、镇、县辖市为县下之划分,为地方自治团体,有自己的首长选举、“民意机关”、自治财源等。区则为直辖市或市下之划分,非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首长由所属市长指派,不设“民意机关"。
这里面和大陆最大的不同就是区的设置。因为台湾的市本身就是基层地方自治团体,所以台湾的区相当于大陆的街道,只是上级单位的派出机构。台湾的几个“直辖市”就相当于大陆东莞这样的直筒子市,每个城市管理10到30个大陆街道一样区。
其实大陆的区,本来也是如此。在1949年时,现今北京城六区的地方设置了20个区,天津中环以内的地方设置了12个区,每个区也就和现在的街道差不多大小。
1949年后,新政府不再把市作为准备实行自治的基层团体,再加上市域面积扩大的原因,市下面的区也由此逐渐演变成了一级实体区划,在民国区的基础上权力增加幅员扩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明确了市辖区作为与县平级的行政区域单位的法律地位。而在区的下面,又设置了街道作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