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3〕公发(研)16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这次打击行动以前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人事部
(1984年3月1日)
辽宁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辽宁省公安厅电话请示: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83〕公发(研)16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这次打击行动以前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动教养人员。经研究认为,这个文件适用于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布以后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动教养人员。但少数改造表现好,已恢复城市户口、原单位给予保留公职的,可回原单位工作。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50:关于〔83〕公发(研)16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这次打击行动以前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