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按原地类管理?

叁柒贰拾壹国内 2025-01-12 03:03:04
按原地类管理,属于特殊用地政策,是指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征收转用手续。2024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规定以下项目可按原地类管理: 1.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2.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 3.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 4.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 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 6.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项目,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补充: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占地,原则上不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属于按原地类管理。(推荐阅读:架空电力线路占地,不征转只补偿) 相关政策文件 《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提出: 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上海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乡〔2024〕110号)提出: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则,低于上图标准的点、线、块状的农、林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硬化基础,包括单独设置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的零星小微公共服务设施和宽度不超过1米的道路沟渠、宽度不超过3米的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以及按耕地认定管理的温室大棚内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或宽度小于1米的监控设备、温控设备和轨道、水池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硬化场地和基础等,均按照原地类管理。对于符合上述标准且不影响投影范围内农用地使用的竖向架空设施,可参照原地类管理。(推荐阅读:零星小微用地,低于上图标准,可按原地类管理) 《安徽省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垸地用改办〔2023〕9号)规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不转不征。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13号)规定:)对下列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1.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 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 3.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 4.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 5.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其中,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国家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情形,不得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一般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定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2023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规定: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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