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银行存1000万,4个月后去取钱,被告知:你余额只有0.62元

文史大师姐 2024-01-10 18:49:33

“与银行无关。”2016年,李女士在广州一家银行存入了1000万元,不料4个月后账上只剩下0.62元。对此,银行却称不知情,不负责。

李女士是辽宁沈阳人,在广州经营进出口贸易生意,因而积累了不少财富。

2016年4月的一天,李女士在证券公司上班的朋友韦某找到她,说是有业绩要求,请李女士帮忙在他指定的银行里,存入一笔资金,并承诺会给予高额的回报利息。当时,正准备出国谈生意的李女士手里刚好有一笔钱,又听到有高额的利息,她便爽快地答应了。

4月28日,李女士在韦某的陪同下,前往广州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存入了1000万元,她还跟韦某约定存款期限为半年。

几天后,韦某也依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李女士支付了半年利息共计62万元。

收到利息钱后,李女士也安心出国洽谈生意了。

没承想,4个月后,李女士却彻底傻眼了……

2016年8月29日,因为急需用钱,李女士提前到该银行柜台要求转账一笔款项。

不料,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却告诉她说:“你账户上的余额只有0.62元啊!”

“不可能,我根本没有取过钱啊,而且我的银行卡也一直带在身上。”李女士难以置信地说道。

然而,经过再三确认,李女士卡里真的就只剩下0.62元了。后经查询,李女士的1000万元存款,已于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间,被分成200多笔,如数转到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其中4月29日那天就转了81笔,共计405万元。

“我不认识这家银盛通信,而且我也没有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啊。”李女士觉得莫名其妙。

原来,当初开户时,她并不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所以没有开通网上及手机银行业务,就连短信提醒功能也没有开通。

可自己存在银行里的钱,居然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转走了。

李女士多次要求银行给说法,但银行方面却是各种推脱,坚称他们已按章办事,并履行了义务,还说是李女士自己泄漏了账户信息,银行对此不知情,也不负责。

银行的态度,让李女士怒火中烧,她愤而报了警。

因为警方的介入,银行终于提供了一份《委托划款授权书》,并声称该授权书是由李女士签署的。

然而,当李女士看到这份授权书时,却差点当场被气晕了。

因为该协议书上的签名,明显不是她本人的字迹,上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她所使用的号码。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她是四月份才开户存款,但协议书上的签署日期竟然是三月份。

之后,随着深入调查,警方竟顺藤摸瓜地侦破了一个特大诈骗案。

原来,那份《委托划款授权书》确实是伪造的,而伪造者叫曾祖士,正是授权书上所预留手机号的主人。

曾祖士是团伙诈骗的背后主谋,他们的诈骗方式就是许以高额利息,通过中间人韦某,诱骗李女士将钱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借机获取李女士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存款余额等信息。

接着,他们利用《委托划款授权书》,让第三方支付公司银盛通信以代扣的名义,将钱分批划扣走,最终转到他们名下的公司账户中。

然而,犯罪嫌疑人虽然全部被抓捕归案,但李女士的钱已被他们分赃并几乎挥霍完了,最终只追回了40万元。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却直接让李女士崩溃了。

法院认定李女士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继而转走了她的银行存款,其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负责。而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已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且该案件82860元的受理费也由李女士承担。

李女士显然对此判决不服,她当即决定上诉至广州中院。而广州中院则认为,李女士与银行之间储蓄合同关系成立,银行违背了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李女士的账户,在五天内向同一账户聚集转账了200多笔,但银行却没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说明其控制系统的管理方式存在缺陷。

但李女士也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因此,银行与李女士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此前李女士已获取62万元的利息,并追回了40万元,其实际损失是898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银行向李女士赔付450万元,以及该数额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贷款利息。

李女士的遭遇,给我们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对一些看似诱人的高额回报投资,我们应该保持冷静的判断,对自己的账户信息更应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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