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11月8日,二原告母亲李某某因腿疼到某市某医院就诊。11月9日上午入风湿内科住院治疗,在静滴力尔凡几分钟后,李某某出现呼吸困难,后大小便失禁,二三分钟内失去意识。经抢救后,李某某被送入ICU。2021年11月16日17点25分,李某某去世。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因过错导致李某某死亡。力尔凡说明书明确载明“对本品过敏者、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气管炎患者禁用,高敏体质者禁用;本品有因过敏反应以及因呼吸骤停而死亡的报告;本品应在医生严密监护并有抢救措施的条件下使用”。
而李某某入院后,静滴力尔凡前,医生未按规定询问过患者病史、过敏史,并拒绝患者家属提供的既往病案作参考,李某某有支气管哮喘,而心衰不能排除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可能,医生草率用药。
此外,李某某用药时,医生未按力尔凡说明书中要求在场监护,也没有配备任何监护仪器和抢救用品。在李某某出现用药不良反应时,医生没有及时抢救,贻误抢救时机,且怠于抢救,病例中关于抢救的记录与监控录像反映的实际抢救过程不符,被告有伪造病历内容之嫌。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致李某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李某某的子女,依法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合计503130.18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应当举示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
2.原告主张的明细中部分项目不在赔偿范围之内。鉴定意见评定为对等,应当以各方50%来计算赔偿金额,另外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按照票据的实际支出按对等50%赔偿。
四、尸检结果
李某某系过敏性休克继发弥漫性肺泡性肺炎、脑水肿、脑内小血管漏出性出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市某医院在李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李某某的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对等原因为宜。
六、损失计算
1.死亡赔偿金,支持140168元(35042元/年×8年×50%);
2.丧葬费,支持20092.25元(80369元÷2×50%);
3.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鉴定意见,支持赔偿唐某昕244220元(24422元×20年×50%);
4.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鉴定意见,支持30000元;
5.鉴定费,该项费用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发票证明,支持2150元(4300元×50%);
6.医疗费,支持327.5元(655元×50%);
7.ICU用品费,支持52元(104元×50%);
8.尸体冷藏费,该项费用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鉴定意见,支持175元(350元×50%);
9.尸体解剖场地费,该项费用系查明事实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鉴定意见,支持150元(300元×50%);
10.裹尸布费,该项费用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鉴定意见,支持48元(96元×50%);
11.交通费,二原告提供了证据,且系二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鉴定意见,支持959元(1918元×50%);
12.住宿费,二原告提供了证据,且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鉴定意见,支持100元(200元×50%);
13.核酸检测费,二原告提供了证据,且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鉴定意见,支持60元(120元×50%);
14.材料复印费,二原告提供了证据,且系原告实际支出,结合鉴定意见,支持707.5元(1415元×50%);
15.返还住院押金3000元,二原告与被告和解,二原告撤回该项诉求,系当事人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七、法院判决
2023年4月27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412209.2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