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的黄某,是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 , 从事禁毒工作的他,竟然多次与毒贩同流合污,甚至将查获的冰毒交给毒贩。 11月12日,郎溪县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黄某因犯下4项罪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黄某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民警、禁毒支队民警、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民警、副大队长、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查办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0.49万元。
2013年下半年,黄某接受贩毒人员朱某的请托,承诺对其在贩毒时予以关照,先后5次收受朱某现金共计1.4万元。2014年至2017年,黄某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对其涉毒行为不予查处或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巫某现金共计21.6万元。其在受贿的犯罪中,大多数是接受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的请托。
而在2013年4月,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在侦查邓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并由黄某暂时保管。 2013年5月,黄某从该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纯度较高的约5克至6克,在其办公室内交给贩毒人员朱某,要求朱某贩卖后用毒资购买一台苹果5手机,并要求朱某返还同样数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发现。 事后,朱某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交给黄某,但将黄某交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用于个人吸食,其提供同样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
2017年10月9日上午,黄某参与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办的杨某(巫某“马仔”)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并在现场抓捕了杨某等人。因担心杨某此次贩卖毒品行为与巫某有关,黄某于当日中午微信联系巫某要求会面。见面时,黄某向巫某透露了当天抓捕等相关案件信息,并让巫某将手机和手机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巫某根据黄某的通风报信将手机及手机卡扔掉。当晚23时许,巫某投案自首,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城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黄某还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另外,黄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犯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2万元。
审核:马翔宇 编辑:胡霈霖校对: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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