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近日发生了一起悲剧,导致一位2岁女童惨死。凶手已被警方控制,竟是一名年仅13周岁的女孩!豆蔻年华的少女,为何能下这么狠的手呢?事情的经过比我们想象的还要惊人。
5月26日下午17时许,2岁女童秦某在奶奶的陪同下,在九江市都昌县的阳光国际小区内玩耍,结果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趁家长不备,将女童抱走,并且抱着她上了17楼。女童奶奶发现孩子不见了,急忙去寻找,找到女孩之后发现她手上已经没人了,便询问孙女下落。女孩说把女童放在了一楼二楼。女童的妈妈和奶奶后来找了两三个小时都没找到。
在监控画面中能看到:一个身穿白裙的女孩抱着女童走进了单元门。然而真实情况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这个女孩竟然是将女童从17楼的楼道窗户窗台推了下去。如此高的楼层,没能有奇迹发生,女童因高坠而被摔死。
事件发生后,凶手很快被警方带走,但痛不欲生的家属联系警方时,得到的回复却是:对方是未成年人,一切信息不能透露。
于是女童母亲便于5月30日在网络媒体上发视频求助,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这件事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之前已经有过几起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致死的案例,此次悲剧再一次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引起了大量网友的热议,绝大多数都对做下如此暴行的女孩口诛笔伐,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女孩最多可被判无期徒刑。
就在大家纷纷猜测之际,都昌县公安局的动作还是比较迅速的,不久之后便发布了警情通报。通报显示:将2岁女童秦某推下17楼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年龄为13岁,而且是一位智力障碍人员。目前谭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通告发出之后,再次引发了网友的议论。因为如此一来,本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属于精神病人伤害他人,不负刑事责任的“Buff”都拉满了,事情也就更加复杂。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往往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旦犯下伤害他人的案件,往往会被从轻处理或者干脆不处理,甚至不立案,久而久之便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也引发了比较多的不满。
例如在今年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的3名初中生,年龄均为13岁左右,以十分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同样为13岁的初中生王某耀。3人此前就长期霸凌受害人王某耀,而在作案过程中,还表现出了相当强的心理素质和策划能力。
他们事先待定了作案地点,将王某耀骗至废弃蔬菜大棚内,用铁锹等将其打死并埋尸。作案之后,3人面对家属询问和警方调查时还矢口否认见过王某耀,甚至编造谎言意图误导调查,心理素质之稳定出乎了人们的意料。虽然最终3人的罪行还是败露了,但也让人对13岁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十分惊讶和痛心。
无独有偶,2022年在甘肃定西县,一名也是年仅13岁的男孩刘某,以非常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年仅8岁的女孩小悦,同样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目前的社会现实是:未成年人犯罪朝着犯罪人群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的方向发展。
由于手机游戏等娱乐方式的普及,许多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世界中打打杀杀,养成了暴力的性格或习惯,回到现实之后就容易出现伤人倾向。再加上现在的未成年人很早就接触手机、电脑和网络,比较早熟,实施犯罪时的手段和残忍程度,有时甚至不逊于成年犯罪者。
然而我国的刑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对未成年犯罪者有特殊的规定。例如对于年龄低于12周岁的犯罪者,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而超过了12周岁但不超14周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超14周岁又没超16周岁,犯罪性质又恶劣,那么不需要最高检核准,直接就要负刑事责任。
但同时刑法还规定在实施犯罪时如果不满18周岁,是不适用死刑的。这就意味着一个未成年人只要没满18周岁,那么无论他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比如说故意杀人,都不会被判死刑,顶多是无期。
法律的本意是呵护在身体和心理上还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人,但在实际执行时,这些规定却成了个别未成年犯罪者的“护身符”,他们可以无所顾忌的攻击他人,却没有“杀人偿命”的畏惧之心,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这些未成年罪犯如果伤害的是成年人,那情况倒还好。因此成年人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自卫能力,未成年罪犯不易得手。但如果他们的目标是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比如说这起案件中的2岁女童,定西案件中的8岁女童,以及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中的13岁受害少年,这些孩子体力弱小,难以抵抗犯罪者的袭击,往往造成惨烈的后果。
因此,有网友呼吁未成年人保护不应只注意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利,而应该更关注未成年受害者,让正义得到伸张,这种呼声也是很有道理的。目前邯郸和定西两起案件,都已经由最高检核准追诉,那几个杀人恶魔肯定逃不脱刑事责任了,另外还会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虽然不可能判死刑,但也可告慰受害人及家属了。
不过九江市都昌县这起案件,情况却更加特殊:施暴者不仅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还有“智力障碍”。二者叠加,很可能出现凶手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结局。
这是因为有智力障碍的人属于精神病人,如果病情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在犯罪时就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犯罪者被称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这时犯罪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对于那些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在作案时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那就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精神病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是随口一说就行的,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才能确定。这是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之后,往往用精神病作为借口以图逃脱制裁,不能让他们钻了这个空子。现在都昌县警方在通报中称谭某某是智力障碍人员,我们尚不清楚该结论是否经过了鉴定,相信在日后会给出说明。
如果经鉴定之后确认谭某某就是有智力障碍,而且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话,那么即使她将2岁女童从17楼扔下摔死,也无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算她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考虑到她是只有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个Buff一叠加,恐怕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比较困难。
那么对于这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难道凶手真的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当然也不是!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都有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犯了罪,虽然本人有可能不判刑,但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跑不了的!
在本案中,有智力障碍的谭某某在小区内自由行动,抱起女童时无人制止,充分说明谭某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受害女童的家属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所谓“子不教,父之过”,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都存在相当大的责任。
为了遏制这类犯罪事情增多的势头,笔者建议应该考虑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犯罪之后,其家庭应该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以巨款,这样才能起到示范作用,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教育或看管好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以防止出现伤害他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