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豪车抵债110万出车祸,保险公司司法鉴定只值19万疑骗保,最后法院这样判!

莎莎物语说 2024-10-29 16:45:00

北京,朋友把一辆价值200万的途锐,110万抵债给男子。接手后男子即保190万保险,每年交25000元。岂料几个月后,他在国道上出了车祸,车辆受损严重。

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却说为啥车辆严重受损,而他人却没事,肯定是骗保!保险公司拿出证据,男子被气得当即也拿出一份证据,最后法院这样判!

一.【案情回顾】

孙一博的朋友生意失败,欠他110万。朋友提出,用一辆新买的,价值200万的途锐车抵债。

200万抵110万,孙一博觉得朋友亏大了,但朋友坚持,说这样也是给自己帮了大忙,因为如果拿出去卖的话,还卖不了这么多。

于是两人口头约定了一下,由于关系很铁,没有签书面协议。

过户后,孙一博为这辆豪车投保,年费25000元,保额190万。

都说,每个男人都有一个豪车梦,现在豪车在握,孙一博在脑中畅想着,想赶紧体验一把驾驶豪车的快感。

却没想到,几个月后,一场车祸让他的美梦破灭。

这天,夜色深沉,孙一博驾驶着他的途锐,沿着蜿蜒的山道行驶。他紧握方向盘,专注地看着前方。

这时,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声音里带着急切,朋友在电话那头说:“一博,我在潭拓寺附近,有急事,你赶紧过来一趟!”

孙一博没有犹豫,立刻答应了。他知道,朋友一定是遇到了难事。

岂料,就在他跟朋友通话的过程中,手机突然滑落到座位下。孙一博本能地伸手去捡,眼睛随着离开路面,没注意到前方的急转弯。

就在这时,一辆大货车从对面疾驰而来,孙一博心中一紧,猛地往右打方向盘,试图避开即将到来的撞击。

但是,方向盘打得太过,车子失去控制,直直地冲向路边的一棵大树。

“砰”的一声巨响,车子狠狠地撞上了大树。大树应声而断,树干重重砸在车头上,车体瞬间被砸得不成样子。

孙一博的身体被安全带紧紧地勒住,他的头猛地向前一冲,然后又被安全带拉了回来。

一切都发生在一瞬间,孙一博大脑一片空白。当他刚恢复过来,心想幸亏是好车,不然自己这条小命怕是就没了!

然后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向他索要购车证明,孙一博回应:“车是朋友用来抵债的,没有证明。”

保险公司又追问:“那把抵债单据拿出来也行,这个总有吧!”

孙一博尴尬了,因与朋友多年来,友情深厚互相信任,所以并未刻意留任何书面记录。

保险公司一听不吭声了。

孙一博回家等待定损单。他以为保险公司会按正常理赔,没想到,一个多月后,他收到通知,定损单显示赔偿金额仅6、7十万。

这下孙一博直接怒了!他心想:“我的保费如此高昂,车辆都快报废了,赔偿金才这么点儿,这是糊弄谁呢!”

他找保险公司理论,然而保险公司态度傲慢,告诉他,如果觉得不满意可诉诸法律。

孙一博非常愤怒,自己交的保险费用不菲,却遭此冷遇。他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辩词令他震惊,原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是,怀疑孙一博骗保,理由有三:

二.【案情分析】

1.保险公司怀疑涉事车辆并未真正发生事故,而是孙一博刻意营造的假象。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做了充分的背调,并私自做了司法鉴定,发现该车在投保前,出过一次重大事故,成为了泡水车,可以说是报废车。

既然是泡水车,只值19万的车,孙一博为何却要投入巨额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

2.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现场偏僻,缺乏监控证据,无法证实事故的真实性。

这一点涉及到保险合同中,对于事故真实性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

3.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与孙一博报告的时间不符。

这关系到保险法中,对于保险事故时间的认定,如果时间上有出入,可能影响赔偿责任的确定。

而孙一博则是这么回应的:

1.孙一博提供了,涉事车辆从4月份,到6月份的三次违章记录,这说明在这期间,车辆还是正常行驶的。

而6月份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交警都到场处理,证明车辆在事发当天,的确出过事故。

这符合《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2.孙一博质疑保险公司,私自进行的车辆鉴定的合法性,主张自己有权参与鉴定过程。

这一点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相关,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3.孙一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提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骗保的怀疑。

而由于保险公司拿不出,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法院的判决 】

法院审理此案,委托第三方鉴定车辆。结果显示,车辆确实是在6月份事故中受损。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一博110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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