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关于莫言的争议我很小的时候就听说,这次是有一个网友提出要起诉莫言,我看了一下他晒的起诉书,诉讼理由主要是对《红高粱家族》、《丰乳肥臀》、《生死疲劳》的一些内容有质疑,认为存在侮辱英烈、美化侵华日军等问题,另外他对莫言的一些言论也有意见,现在他主要援引的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英烈保护法》。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下架书籍、判莫言向英雄先烈和中国人民道歉、向毛主席道歉、向每位中国人赔偿亿元名誉损失费,赔偿费用可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河南日报新媒体客户端顶端新闻发表评论《莫言遭起诉,文学争议莫成法律闹剧》,一些自媒体人应尊重法律程序和事实真相,不能将个人情感或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利用文学争议制造舆论热点和牟取私利。
之后知名媒体人胡锡进也发声,也是批评的态度,认为“是一场个别人用‘打莫言’自我炒作的闹剧,该起诉能不能被正式立案都很难讲,更不用说得到起诉人希望的结果了。 ”
那么后续这个网友也回应说要起诉胡锡进,并且说自己早就考虑诉讼费问题了,现在向检察院提供材料走公益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这个事情我不讨论政治话题,他说的这书我基本没看过,这个事实认定的部分也不是我能做的,应该是司法机关判断。
但是我觉得这位网友可能对法律不太了解,我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诉讼,不代表支持或者反对任何一方。
首先他这个起诉书没写是什么性质的,但是从起诉对象只有莫言和援引法条看,应该是个民事诉讼,那么他这个几个请求基本不太可能获得支持。
第一他要求下架书籍,问题是这些书籍可能是莫言写的,但是所有权并不是莫言的,一般应该是出版社和图书经销机构拥有所有权,莫言在获得稿费之后没有权利要求下架,你要是起诉出版社,可能还能说以停止侵害为由让出版社下架,但是现在起诉对象只有莫言,这个法院恐怕没法判。
第二他要求道歉没问题,道歉和赔偿确实是民法典规定的手段,但是道歉的对象可能有点问题,因为他既不能代表全国人民,也不能代表毛主席。
似乎他认为莫言侵犯的是名誉权,但名誉权都是个人的人身权。你可以说莫言侵犯你的名誉权,要求莫言向你道歉,但你不是他和其他人侵权关系的当事人,你就无权要求他向其他人道歉,除非说你拿到大家的授权。
第三他要求判名誉损失费全国人民一人一元,这个问题也是类似,你没有得到全国人民的授权,因此你无权代表其他人提出主张,网上也有人说那他那一元不要了。
其实这话倒过来说也一样,你凭什么给我的名誉损失费定价一元?我要十元行不行?一百行不行?我要一万行不行?
而且你凭什么替我决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如果是民事赔偿,这个处置权利应该在我个人,当然你说找检察院走公益诉讼,那可能这个赔偿不在其中,但那就不是你作为起诉人了,从这个起诉书的写作看,这位网友可能是对法律不太了解,其实一开始找个所在地的律师咨询一下会好一些。
从技术角度看,我觉得如果是把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下架停止侵害、赔偿他个人的损失并且公开道歉,可能会相对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他这个起诉书的事实理由部分,我觉得也有点问题。通常侵权行为之诉要求举证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目前看他主要是在试图举证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物证或者公证文书,那你是打算让法院自己去找这些书来看么?一般最起码得有几本书的物证,如果有公证处的证明更好。
但这里基本没有论证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尤其是因果关系,就是莫言的言行和书籍是如何给你造成损失的。
目前看这个起诉书里只有一句“本人作为一个正直爱国青年感到十分气愤”,我有点不明白,这个为什么是论证名誉侵权的损失呢?名誉侵权应该是社会评价降低才对啊,他伤害你感情和伤害你名誉是完全两回事,如果是伤害感情应该是要精神损害赔偿才对。
另外这里边还有一段说,莫言的诺贝尔文学奖颁奖词里有攻击中国人的言论,问题是颁奖词不是获奖感言,这应该是诺奖委员会作为侵权人,这个侵权行为跟被起诉对象就对不上了。
那么我们抛开文书写作的问题,普通人能否起诉莫言侵权呢?我个人认为比较困难。
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
我看了一下这位网友提供的莫言的言论和作品,最晚也是在2012年莫言获奖时期,最早是1986年发表《红高粱家族》,而民事诉讼的时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三年内,今年去起诉,最起码是2021年以后发生的行为,目前看提到的一些信息基本都超过诉讼时效了,我不太了解莫言最近三年有没有什么言论或者作品,但是光看现在的信息是够呛的。
第二个问题是文学作品并不是真实记录,法律上会有一定的宽容。
比如说之前电影《霍元甲》上映的时候,当时霍家后人就起诉片方,认为电影里霍家被灭门,那岂不是霍家就无后了,但是霍家两审败诉。法院就认为“要求艺术化了的历史人物等同历史真实人物并不客观”,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表示制片方应该引以为戒,不过也还是判霍家人败诉的。
当然也有说因为指向性过于明显,虽然是小说,但仍然认为是侵权的,比如我现在写个小说说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退如何如何,这个恐怕还是有侵权风险的。
第三个问题是法不溯及既往,比如很多网友提的英烈保护法,以及刑法里的侮辱英烈罪,这都是在2018年之后才颁布的,法律是不能对颁布之前的行为追究责任的,他1986年写了《红高粱家族》,你说你今天刚看见,但是也没法援引英烈保护法,刑法也一样,侮辱英烈罪也不能追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的行为。
那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是不是能解决这些问题呢?
首先明确一点,公益诉讼不是刑事诉讼,只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所以虽然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出,但并不会导致定罪判刑。
同时根据两高的相关解释,公益诉讼也要遵守《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所以检察机关也迈不过去诉讼时效问题,论证侵权行为也要确认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可以参考的案例是此前我们也聊过的自媒体把开国少将污蔑成叛徒案,这个案子是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定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至于莫言这个案子是不是要提起公益诉讼,这个就是检察机关判定了,暂时不清楚是哪个检察院在负责。
其实有一个救济途径没人提及,就是如果你认为这个书籍内容有问题,可以向出版主管部门举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属于不得出版的内容,当然这个被举报对象一般是出版社,依法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等等,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那这个能不能认定就看当地的主管部门判断了。
我不太清楚这位网友是不是走过这个途径,其实如果有执法部门的认定,虽然不一定能处罚到莫言本人,但是至少可以作为诉讼的参考和证据,如果执法部门都认定不了,去起诉机会也不大。
不过说起来他要起诉胡锡进,我觉得这可能比起诉莫言更贴谱一点,新近发生、对象明确,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也好确认,其实如果要起诉顶端新闻也不是不行啊,理论上说顶端新闻把起诉行为归为闹剧,也会有侵权风险的,我就不知道顶端新闻这个评论员是怎么想的。
但这里也要提醒,就是他评论莫言、胡锡进、顶端新闻的言论,如果其中一方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比如说莫言如果认为他言论有不实或者侮辱贬损,也可以考虑走法律途径维权,当然我怀疑这三方是否会起诉。
这就说到我个人可能不太能同意顶端新闻和胡锡进先生的看法,虽然我也并不是很看好这个起诉前景,但是我认为诉讼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也是文学争议处理的一种手段,因此指责是法律闹剧未免有些武断了一点。
莫言的作品既然摆到市面上来供大家欣赏,那也就应该接受不同意见的批评,这种意见只要不是虚构内容或者侮辱贬损,莫言作为公众人物甚至都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同时发表批评言论一方如果认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更有效地表达,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就是行使合法权利,如果你认为他有违法犯罪的地方应该指出来,如果你认为他起诉不对,应该是期待他在法律上的失败,比如立案不成、判决败诉、检察院不支持公益诉讼、主管部门不认定图书内容违法,而不是去攻击侮辱这个人。
我不排除这种诉讼有可能被利用来进行炒作,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绝对还不至于要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或许在法治社会,诉讼的定纷止争功能,本来也就包括了对文学作品的争议处置,我觉得这种争议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也更规范理性。
同时我本身也很期待,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能够对文学作品的边界给出一个判定,这样或许未来此类争议还可以少一点,你觉得谁是英雄,就让法律去判定他是不是英雄,你觉得谁是小丑,也让法律判定他是不是小丑,这总比互相在网络上攻击骂街强。
以上就是我对网友起诉莫言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那束光把黑夜撕了个缝[比心]
莫言,是民族的骄傲,是国家的荣光。
支持莫言!再过一百年再评价莫言,更为高大!
我也是中国人民,我怎么没感觉贬低我[呲牙笑]
支持说真话有正义莫言
人家起诉莫言跟你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讽刺人家起诉
起诉莫言,是他的权利。谁主张谁举证,他只要拿出证据,并且交诉讼费,就可以了。没有证据就是胡说八道。
如果莫言真的诋毁先烈,就应该被起诉。
是中国人,都支持司马南[点赞][点赞][点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英烈不容侮辱,正义力量必胜!
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实证!
打着净化的幌子搅混水,胡不是为了保护莫言,它是为了保住浑水!
若对莫作家的批评不自由,那么那些对他的赞美也毫无意义。[抠鼻][抠鼻][抠鼻]
首先中国不支持集体诉讼,你没有资格代表其他人。如果这能成功的话,日本人高兴了,那么多神剧,要陪多少